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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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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的说服对象是检察官【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7-25 17:34:43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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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公约数、刑事和解、具结书、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应及时、及早跟公诉人取得联系,保持沟通,阐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听取检察官的初步意见,并相当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向。律师应当明确,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工作的说服对象不再是法官,而是检察官。这是认罪认罚案件带来的、与传统刑事辩护说服对象是法官所根本不同的一重大改变。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来看,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起着主导作用,据于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刑事案件的结果。

并且,在整个认罪认罚程序中,在签署具结书、移送起诉之前,没有法官参与的机会。从这一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与庭审实质化存在天然的冲突,会形成必然的冲撞。

说服检察官:

对案件事实中的不清、漏洞,对证据的存疑、矛盾,证据不足、证明体系的不完整,可以从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向公诉人提出,作为被追诉人一方的筹码。

对于量刑建议,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尽量有根有据,法条明晰,建议比例恰当,如能够形成书面计算意见的最好一并提交。鉴于检察机关的强势地位,律师的意见如果不能做到有根有据,多半只会被当作一般律师意见,不会被重视。需要说明的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虽是辩护重心,但这并不影响审判阶段律师继续发表辩护意见,对于检察机关没有采纳的从轻处理意见,律师可以继续向法官提出。

律师应进行相类似案例的检索,以类案的判决结果或不同的处理意见,来说服或影响公诉人。律师可以强调量刑建议过高、不当的理由,或具有被法院从轻改判、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可能性。至于能否做到,那是以后开庭的事,但律师应当此时提出。

以刑事和解为例,检察院掌握的标准多是从轻处罚,而法院掌握的标准多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结案率通常是公诉人办案的一项工作指标,这有时也可能起到一定的说服作用。

说服检察官重要的是要有根有据,以事实说话,少讲道理,如法条明确、类案判例、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赔偿金额、收据;另如指出,证据矛盾不能排除、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事实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其中,证据和事实方面的存疑,或不确实、不充分,如能运用得当,是取得说服效果的上策手段。当然,证据和事实的存疑也可在无罪辩护中运用。

说服检察官,不同于说服法官的是要影响法官、以形成律师所期望的一种“内心确信”,检察官主要考虑的是“最大公约数”,就是依法怎么最“合算”,以实现公诉方“诉得出、判得下”,甚至也不上诉的效果,这既可以说成“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说成是“皆大欢喜”。

以上仅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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