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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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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3-10-4 15:05:07 来源: 浏览:
【罪名释义】

【罪名释义】

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量刑标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上海地区量刑标准】

20086月《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已经被两高2011年最新解释覆盖)

数额较大:

1)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

3)其它发票100份以上的

数额巨大

1)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

3)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1)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

3)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的

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财物2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

1、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

3、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

5、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受过诈骗刑事处罚;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8、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其他量刑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

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50万元以上的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0096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及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3)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未退赃或退赔的;
2)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
、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其他定性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认定: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关于诈骗巨额财物未遂的认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于诈骗既遂未遂共同出现时的认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关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竞合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诈骗的财物事后处理的规定: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判例】

1)(2011)金刑初字第390

被告人刘某某、裘某某、韦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8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韦某某、王某某、严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并积极退赃,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韦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2011)金刑初字第257

被告人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苌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苌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2011)金刑初字第395

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潘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期间,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2011)金刑初字第266

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2011)浦刑初字第852

被告人骗取13.5万元。

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的认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6)(2011)松刑初字第146

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4.65万元。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7)(2011)静刑初字第171

被告人蒋丽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蒋丽君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丽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8)(2011)虹刑初字第127

被告人骗取他人6万元。

被告人家属帮助其退赔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9)(2011)普刑初字第381

被告人顾某谎称认识相关领导,以帮忙办事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曹福星、冯金华及卞长桂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0)(2011)宝刑初字第517

被告人骗取9450元。

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1)(2011)浦刑初字第992

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承包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喜福汇保健坊,并以合作承包为名,多次骗取胡某某合作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75万元。

被告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2)(2011)奉刑初字第359

被告人骗取3万余元。

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还了部分赃款人民币553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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