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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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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随附性【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12-12 16:32:1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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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随附性,又可称为依附性,是指经济犯罪发生于市场经济环境中,是市场经济行为的伴生物,依附于市场经济行为及过程。

经济犯罪依附于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有天然的寄生关系,从这一角度上来看,只要有经济活动,就会有经济犯罪。人类逐利争财的本能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动机。在这一共生关系中,二者通常有着共同的载体,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过程都是同一的,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事后评估,以既存的财产损失结果为起点,评断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是否注入了犯罪因素,在主观上是否以谋取不法利益为动机目的。这一评断过程是在过去发生的经济行为和财产后果中寻找事实和证据,以项目合同、文件记录、融投资文件、交易记录、凭证、评估报告、通讯信息等作为据以判断的根据,无论是事实还是证据全部依附于案发前的经济行为。

经济犯罪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经济繁荣带来的一个具有必然性的附随现象,它可以说是工商企业活动中所无法避免的一个社会事实”;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本质是一种严重破坏经济的行为,自古已有之。不论是自然经济时代、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时代,无论经济形势好坏,都会有扰乱和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唯不同时期犯罪的表现形式、犯罪特点、涉及领域、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尽相同。

经济犯罪依附性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容易把市场行为主体的逐利性与犯罪主观动机和目的相混淆,如把签订履行合同的经济谋利性,与合同失败而致财产损失的主观动机目的强行捆绑在一起,以法律允许的合同谋利性替代为主观推定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在经济犯罪中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随附性值得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部分案件中,经济行为与犯罪行为往往是同一的,在主体、内容、过程、合同等载体上均同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说法即被套用在这类案件上,这个套用的过程是否客观,是否还原了经济行为的本来面目,因认识主体和利益立场不同,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何真正客观地认定案发前事实的本来面目,而非因财产损失后果发生才改变视角,为办案而注入主观因素,这关系到经济犯罪的认定和辩护分别从哪个角度出发更为客观。

经济犯罪的依附性还决定了,对经济犯罪行为性质的解释、对事实的辩解有更大的空间,因为谁也不能否认实际参与人比任何外人都更清楚事情的原委,行为发生时的背景、行为发生时的介入因素、情势条件发生了哪些变化,尽管这些内容实际参与人更有发言权,但往往恰恰是在这些问题上,要由办案机关来评判和认定,辩解能否被采纳,成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前提。尤以对财产后果事实发生的不同说法,行为人与相对方会存在矛盾和对立,从合同合作到合同纠纷再到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和报案人双方均是经济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曾经还为同一合同目标而共同奋斗,那么合同诈骗是如何、在何时、以什么方式依附到双方合作过程上去的,这正是经济犯罪追诉和辩护应当研究的问题。

由随附性、依附性因素决定,经济犯罪必将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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