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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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后果认定困难、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混乱是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民事侵权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而侵权损失后果是甄别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 |
损失后果认定困难、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混乱是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民事侵权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而侵权损失后果是甄别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关键所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之一。
“重大损失”的刑事立案标准50万元
最高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73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刑事量刑标准 3年以下 与 3年以上7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确定50万元以上的损失金额
对这一问题,目前在国内没有成熟的经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损失金额:
在如何确定损失金额时,另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商业秘密本身也可以作为损失,目前已有司法解释解决这个问题,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2006年《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因侵权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其价值参考:研发成本、实施后的收益、可得利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几个因素综合确定。
商业份额的减少、市场占有率的降低、产品技术含量的普遍化、已经付出的巨额研发费付之东流等等,在该些方面,对被侵害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而言,才是真正地反映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或犯罪案件的精髓所在,然而,也是在这些方面,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还很不充分,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当事人主张的也不积极、不明确,得到法院支持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刑事犯罪方面的司法手段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一三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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