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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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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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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之一【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4-11-11 0:51:26 来源: 浏览:
10年前在北京办一起经济纠纷案子的时候,听北京的一位律师同行说了一个概念“诈欺”,他在我的客户面前滔滔不绝,说是法律上刚刚颁行的,当时我也听懵了,因为没有见识过这个词,但我知道他在讲什么。回来后查阅资料

10年前在北京办一起经济纠纷案子的时候,听北京的一位律师同行说了一个概念“诈欺”,他在我的客户面前滔滔不绝,说是法律上刚刚颁行的,当时我也听懵了,因为没有见识过这个词,但我知道他在讲什么。回来后查阅资料,也没有结果,书籍中网络上莫衷一是,自己研究了一下,不过是懂点法律的人们故意起的名字,用途只有一个,故弄玄虚。

诈骗、欺诈、诈欺,基本意思是一致的,都是欺骗他人,对此人们没有必要讲究,否则就如同阿Q抱怨城里拌豆腐的小葱为什么不切的跟未庄的一样短一样,没有意义。

但在法律适用和行为性质的认定上,诈骗和欺诈是需要进行区别的。

一般而言,诈骗是个刑事上的概念,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的基本含义,有以下三点: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付出来。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多是侵财案件,均不含有暴力因素。在市场经济环境里,诈骗这门古老的生存手段,延伸到了交易、合同领域,同样大展身手,并且由于现代市场交易中合同、代理、电子商务等因素的介入,使诈骗有了更大的施展空间,反映在合同行为中的诈骗行为,就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需要考察的要素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后果的原因是客观的,还是人为设计的;涉案财物的去向等等。这其中,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核心,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是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的临界点,而事与愿违的是,恰恰在如何认定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问题上,法律无法制定出明确、整体划一的标准,而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这是造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难以分清的根本原因,也就是本文中“诈骗”与“欺诈”相区别的源头。

   关于欺诈的法律含义,我国法律是有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刑法上对合同诈骗罪的描述强调的是“非法占有目的”与后果,强调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的有机统一。欺诈的外延大于诈骗,在民事欺诈中包含着刑事诈骗的要素,诈骗是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对这个量与质变化的认识,仍然要建立在涉案财物不可逆的消亡(失去),与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这两个方面的基础上,一个是客观的事实,一个是主观的判断。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相同点有:

①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合同或为书面,或为口头,或为行业惯例;

②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了欺骗方法,包括伪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③通过欺骗行为,两者都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所交付的财物。

④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实施欺骗,旨在使相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与已有利的利益,其实质是为了牟利,欺骗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而合同诈骗罪通过自己所设计的伪造和隐瞒行为,使对方陷入完全不存在的虚假合同环境中,受诈骗一方在履行不会得到对等价值的单方义务,从而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2.客观方面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签订和履行合同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欺骗手段上,通常采用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单据、凭证或明知不符合担保法定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证明或担保,隐瞒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部分小额合同诱使对方,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款后逃匿等一切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欺骗手段。

而民事欺诈中,签订和履行合同既是手段,同时也是目的。行为人在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中,通过告诉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旨在使对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

在合同诈骗中,合同已经脱离了法律意义上“合同”本质,成为行为人实施诈骗的工具或道具,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实施的是原始的诈骗,但披上了合同的外衣;

而民事欺诈中,合同仍然是承载双方合同行为及行为结果的载体,财产损失产生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履行合同的后果。

 

3、受害人主观上的受控程度不同。

合同诈骗罪中,受害人一方在主观上已经陷入了完全的被动状态,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是在“配合”诈骗人一方完成诈骗犯罪;

民事欺诈中,受害人一方尚没有处于完全被动状态,仍有选择和判断的余地,由于错误判断或为了贪图利益,而走入对方的陷阱。

 

在主观问题上,值得探讨一个理论问题是,诈骗犯罪中直接的非法占有故意容易理解,但间接的诈骗故意如何认定,是否认定,这是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区别争点的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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