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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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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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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观推定“基础事实”扩大化会导致推定的随意性【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3-14 0:41:29 来源: 浏览:
主观推定、基础事实、融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上海刑事律师、经济犯罪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立法及其主观推定的规定也在变化,从最高检2017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座谈会纪要看,最高检对经济犯罪主观推定的“基础事实”范围有扩大化的倾向,如:

2017年6月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

“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

,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该条款中,除过去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过的“资金使用比例”和“庞氏骗局”标配之“用后进资金归还之前本息”这两种情形外,如今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盈利能力不足以支付本息、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这四种在过去不曾作为刑事因素考虑的情形,也被纳入到推定的“基础事实”范围了,这不能不说是主观推定的一个巨大变化。“基础事实”范围的扩大,自然会影响到推定结论,会导致主观推定的随意性。

新增加的这四种使用资金的情形,从市场角度看,应当属于使用融资的应有市场模式,将它们都纳入到推定犯罪主观故意的“基础事实”,会不会窒息资本市场的活力,甚至起到相反的因噎废食的效果,是十分值得怀疑的。资本市场以具有风险性为本色,无风险的融资至少会让资本市场丧失活力。融资成本、风险投资、资金缺口、投资与产出期限、杠杆资金等等正是资本市场中的生存要素,司法机关站在司法的角度去强行干涉不是自己专业的行业,是越俎代庖。

最高检这一纪要中的扩大化内容,并未被其后2019年、2021年最高法新修订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所采用,这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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