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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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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穿透原则”【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11-15 18:37:2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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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穿透原则”是关于对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中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的一项规则,但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目前都未提及。

因证据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大差别,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区别,民事上的法律事实不同于刑事中的案件事实,更不同于犯罪事实,刑事裁判中的“穿透原则”是贯穿刑民交叉案件难题的一个核心问题,事实上与刑民交叉难点处于同一概念。

刑事“穿透原则”一般是指“穿透”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穿透”案件事实的表层现象,而对案件事实作实质的事实认定及性质判断。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民事案件事实被“刑事穿透”,就会被归入刑事犯罪,从而脱离刑民交叉。如何对待“穿透原则”,如何使用“穿透原则”,目前仅在学理上有讨论,其本质上涉及经济犯罪中刑民交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如何界定等难点问题的如何解决,也与公安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存在一定的关联。

其一,刑事诉讼更看重事实实质,要看“事实”本身(自然事实),即“穿透原则”。而民事案件则侧重于用证据体现出来的形式上的“法律事实”来判断事实。

其二、民事诉讼中注重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事实和取舍证据,围绕法律关系去构建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而刑事诉讼则注重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角度去看待事实和取舍证据,在相应行为有刑法法条依据的前提下,行为事实有无社会危害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是其判断事实性质的首要因素。

其三、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刑事证明标准,贯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裁判原则,而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则适用“盖然性原则”,实行“优势证据”规则,事实上并不需要探究事实本身的源头和真相。

例如,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为公司主要财产的股权交易或融资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民事法官依据交易主体、交易形式、交易内容合法等法律要件,会判定该股权交易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但在近年的刑事判例中,此类案件构成犯罪的也有不少。因为公安、检察人员及刑事法官可能会将同一交易事实,甚至经生效民事裁判确认的合法交易事实,认定为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并评价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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