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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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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2-9-30 12:50:14 来源: 浏览:
568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印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辩护律师、

     我国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近些年以来开启了从实质真实向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二者兼备的逐步变化过程,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广泛地深入到法律人的思维中,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争论也仍在持续进行中,这个问题可能永远不会有明确而单一的结论,因为如果放到人类文明司法演变的长河中来看,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一直是相伴而行的,特别是,在追求实质真实的过程中,为司法实践所需要,程序法展示了其强大的保障功能,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最终实体正义也无法实现。

    过去我们实行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开始,新加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如今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前者继承了我国原有的追求实质真实、发现犯罪事实真相的历史传统,后者借鉴了英美法系中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这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基本理念和原则有着直接的根本联系,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通常也被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行解读和认定,反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可以被解读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这些情形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指控方和刑事辩护律师都将共同面对:

1、证据本身无法查证属实,证据事实本身存疑,也即证据存疑。

2、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本身之间存在矛盾,该矛盾无法合理地排除。

3、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案件事实仍有其他可能性。案件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直白的解释。

4、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5、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与证明责任方的指控体系和证明体系不能完全相符,形貌相离,强行说理,论证的证明理由不足。

6、如是主要依靠被告人口供的案件,即使是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的犯罪事实不能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只要这些证据已经列入了案件,已经拿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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