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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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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疗法”与刑事审判【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2-5-10 11:36:4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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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声听狱、证据裁判、自由心证、法官内心确信、刑事证明标准、经济犯罪律师、真实发现

通常意义上,中医与刑事诉讼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回事,但是我们的先人在2000多年前,在治理国家、惩治犯罪的过程中,为追求刑事审判的客观真实,神奇地把与中医“望、闻、问、切”相类似的技术手法运用到了刑事判案中,这在整个人类司法史上独树一帜,就司法客观公正、特别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真实发现”而言,是一巨大的进步,当属刑事司法之证据裁判、自由心证原则的鼻祖,这就是“以五声听狱”。

但遗憾的是,近代数百年来,差不多与中医的命运相似,我国古代刑事司法逐渐式微,落伍于世界,这表现为我国一起没有形成根置于自己民族特点、与中华文明相配套的完备的刑事司法制度,人权和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始终吹不进严密封闭的古国大门。从清未修律始,开始从西方移植一系列的司法理念和制度,到后来的学习和照搬苏联的内容,再到近年来目前仍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引进了大量西方的刑事司法制度,这些理论和原则的引进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是幸事也是促进。但是在引进西方东西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检视我国司法历史中脱节的部分,并探究其脱节的原因。

因为,如果以今天刑事审判中的“真实发现”“证据裁判”“内心确信”等制度和原则来审视我国古代的“以五声听狱”,会发现早在2000多年前,其先进性是独步世界的。

据《尚书 吕刑》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这在当时就已经明确地提出了现代刑事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刑事审判时要求两造具备,法官要通过当庭审理,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以其陈述作为定罪判刑的主要根据,要求原被告双方及其各方的证人都要到法庭上去,由法官当面听取其当庭陈述。而反观今天的刑事审判,在许多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事实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倒退,比如,许多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的庭审,书面审理成为了重要的庭审方式,宣读书证是庭审中的首要内容,证人不出庭相反成为了常态。

在《周礼-小司冠》中有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记载,五声即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当事人在当庭陈述时,法官会观察陈述人的讲述是否合理、脸色是否从容平常,呼吸是否急促而非平和,语调中是否有隐藏或词不达意,神态是否恍惚,内心是否有所保留,然后,法官综合这些情况以判断其陈述之真假、推定案件之实情。

 不能否认,“以五声听狱讼”中有明显的主观臆断的成份,但是,从神明裁判,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今天的自由心证,人类在探求刑事司法“真实发现”的道路上,经千百年以来的检验和淘汰,才最终走到了今天“法官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上来,即恰恰在这一点上,“以五声听狱讼”契合了当今自由心证中的“法官内心确信”原则,而证据裁判、排除合理怀疑、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等原则,事实上最终也都要归结于“法官内心确信”上来。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内心确信”,看起来也不会作此规定,因为这与我们以往的“客观真实”司法理念差距实在太大。但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为原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证明标准注入了全新的血液和活力,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迈进,已经走在路上。


                     20225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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