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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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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家P2P停业,行业性溃败原因有哪些【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2-5-14 13:12:55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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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扣除、刑事责任扣除、非法集资、网络金融、网络p2p金融、网络p2p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后果、

【按】 “影子银行乱象得到了有效整治,近5000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停业,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立案查处了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将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全部纳入了监管。”

以上是人民银行副行长在2022 512日举行的“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内容。监管机关统计出来的数字应当是来之有据的,5000P2P停业,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这些数字如果平均到全国县市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如此大规模的行业性停业和集体性违法犯罪案件发生,这应当不是单纯的企业经营无方所致,也不是单纯的刑事犯罪所能涵盖的,因为从犯罪理论上没有哪一种犯罪能以这种行业性面目集体呈现。这触发了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如此马后炮式的司法处置,社会成本会不会太大了。是哪些因素导致了非要等到发生行业性溃败的境地才出手治理?其二、面临法律惩治特别是面临刑事追诉的犯罪企业和个人,他们的刑事责任构成中有多少是不应由他们自己承担的,政策和社会因素在其中应如何对待。其三,治理也好,打击也罢,投资人的损失有什么高招能够挽回?

当然,5000P2P停业不等于5000家都趴下了,但不客气地说,“重整旧山河”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对这类“玩钱”的融资类企业更是如此,而疫情之下又加速了网络p2p最终结局的提前到来,其中的大多数,应当是回归了网络p2p本来的宿命。现在回头看,这应是数年前“网络金融”全面开花的结局性反馈,而且是不可逆的。损失已经无可避免,无论对投资人还是对社会而言,都将是令人痛惜的损失。

网络P2P的初衷应当是民间资本对企业融资瓶颈的“纾困”,本质上是银行信贷业务的民间操作,但由于没有了国家银行的兜底,靠的是所谓信用、合同协议以及必不可少的投机心,因此,投机或者说运气的成份突出。假如一直是点对点的借钱用钱还钱,资金也确实用于了合同约定的项目,那没有多大问题,出了风险也将仅是民事纠纷。但是,资本的天性是冒险和投机,资本的运作不是一直受理性的控制,一旦踏上了做“资金池”和用后面的资金支付前面资金本息的路子,就踏上了一条不归路,如果资金链断裂,跑路之类的就不可避免了,虽然人们都知道庞氏骗局,但数百年来它却一直在上演,在复制。

近年来,p2p暴雷时有发生,全国有影响的也有多家了,涉案金额均十分巨大。这类案件,无论最后适用的是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它们在本质上是大体一致的,是大同小异,除非极少部分明显以诈骗为目的的p2p犯罪,而多数是陷于“刑民交叉”地带,游走在民事和刑事交叉的边缘,案发之际,需要看哪一方面的因素更加突出或是哪一方面的事实因素被突出强调,但司法实践中一直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标准。涉众型融投资、集资案件是“刑民交叉”因素最为突出的领域,现实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象就是,同样的案件情形在处理后果上往往大相径庭,有的以刑事追诉,有的走民事诉讼,这不仅是人的一种困惑,也是法律上的一个困境,目前理论上和司法实践都面临的一个课题就是:刑事民事的认定处理,这两者之间到底存在哪些差异?到底以什么法条或构成要件作为界定犯罪与否的标准?为什么无论以刑事查处还是走民事诉讼,法院都能有充分的判决理由?这些问题目前没有答案。

本文想探讨的问题是刑事责任的分担、刑事责任的扣除问题。在“网络金融”一拥而上之初,政府的政策引导、行政管理、法律引导是否有所准备,是否齐全,是否“法布于天下”让社会民众“明知”。如果它们事先是缺失的,则无疑不能排除该等缺失是导致今天集体性停业和集体性违法的原因因素;如果它们是缺失的,而现在采取“截箭杆”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则无异于“不教而诛”。谁又能为涉案的2·5万起案件当事人们发声?缺失就意味着无标准,缺失也意味着可以任意解释,缺失还意味着涉案的刑事被告人们主观上的要件缺失,因为他们事先不知道自己今天的行为会构成明天的违法犯罪。在刑事判决和刑事辩护过程中,笔者认为,这一块责任应当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中适当地“扣除”。这一问题是此类案件现实面临的,更是现实需要解决的。刑事责任的分担、刑事责任的扣除,在国外判例中是有先例可循的。

就“刑民交叉”问题而言,假如去做个调查研究,相信全国各地的不同法院会给出他们自己各自的理由和依据,而在全国层面上事实上缺乏一个统一明确的、令人信服的、不允许任意解释的法律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可能还会长期存在。

集资类案件发生后,在巨额资金窟窿这个后果事实既在的前提下,法律推定似乎有了空前的“用武之地”,这是不对的,经济损失后果与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不能相提并论这是一个基本的刑法理论,但此类案件发生后,往往是,资金损失后果似乎成了犯罪后果的代名词,这在法理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下文转载的文章中透露出的行业性停业和集体性违法犯罪问题,有权机关应对所引用的数字作更多的思考,这不是什么业绩。

           

转载:

央行副行长:近5000P2P网贷机构已全部停业

来源:观察者网   2022-05-12

https://www.guancha.cn/economy/2022_05_12_639399.shtml

中共中央宣传部于512日上午10时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经济和生态文明领域建设与改革情况,并答记者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我想问一下,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请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进展如何?下一步我们还将开展哪些工作?谢谢。

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谢谢您提的这个重要问题。刚才韩主任讲到,这十年是我国扎实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十年。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发出了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号令。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委靠前指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党中央确定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全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经过集中的攻坚,我国金融体系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了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有这样几个重要的标志。

第一,金融体系有力支持了宏观经济大局的稳定。围绕着“增长稳、物价稳、就业稳、国际收支稳”的目标,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科学把握好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创新推出了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外汇储备的规模基本稳定,为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和有效服务,创造了比较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二,我国的金融体系始终保持着总体稳健。金融机构经营的韧性和抗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比如,2021年末,处于安全边界内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占比为98.9%,其中24家大型商业银行的评级一直是优良,部分银行主要经营指标居于国际领先水平,发挥了金融体系“压舱石”的关键作用。中国的A股市场经受住了多轮次、多因素外部冲击的考验,债券市场有序打破了刚性兑付,总体平稳运行。

第三,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得到稳妥化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重点高风险企业集团、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了“精准拆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大幅度下降。同时,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大家前一段感受比较深的影子银行乱象得到了有效整治,近5000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停业,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立案查处了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将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全部纳入了监管。稳妥有序地实施了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房地产市场金融化、泡沫化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妥善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四,风险防控长效体制机制建设得到有力推进。完善金融法治,推动建立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宏观审慎管理和存款保险等多项制度。同时,坚决惩治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监管失守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坚持风险防范化解和长效机制建设并重、金融风险处置和反腐追赃挽损并重、提高监管有效性和改革创新发展并重,持之以恒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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