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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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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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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及案例


发布时间:2020-3-4 16:37:28 来源: 浏览:
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四大特征:非法性特征、公开性特征、利诱性特征、社会性特征

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四大特征:

1、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2、公开性特征。公开性特征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首先:公开宣传是公开性的实质,而具体宣传途径可以多种多样。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其次:公开宣传不限于虚假宣传。实践中的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会以实体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蒙骗群众。但是,非法集资的本质在于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即使未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但因其风险控制和承担能力有限,且缺乏有力的内外部监管,社会公众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法律仍有干预之必要。故此,尽管非法集资往往都有欺骗性,但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备要件。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宣传方式,是否属于公开宣传,能否将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效果归责于行为人,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实践中应当结合行为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也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案例】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

【裁判理由】对于控辩双方关于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吴丙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争议焦点。经查,20106月至201110月期间,被告人吴丙在经营某公司期间,分别多次以各种理由向涂某某等人借款共计15460万元。首先,从宣传手段上看,吴丙借款方式为或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其次,从借款对象上看,吴丙的借款对象绝大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对于查明的出资中确有部分资金并非亲友自有而系转借而来的情况,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吴丙系明知亲友向他人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个别亲友转借的对象亦是个别特定对象,而非社会公众;再次,吴丙在向他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故吴丙的上述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公开宣传与不特定公众之间,仅有正向的联系,而没有逆向联系。公开宣传,是集资人对外传播集资信息的一种行为方式;非法集资中不特定公众,是集资行为对象或集资信息传播的受众。行为人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可以得出接受集资信息的是不特定公众的结论,但参与集资行为的不特定公众并不是必然通过公开宣传的途径获悉的集资信息,也可是是通过口口相传,甚至可能是直接从集资人口中获得的集资信息。因此,公开宣传应当是判断集资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公众的一种手段和方法,而不是认定集资行为是否属于针对不特定公众的必备条件。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不特定公众,除了从行为人宣传方式上判断外,还就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不排斥公众参与投资,不主动排除(拒绝)不特定公众的存款,即使没有采取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公开宣传方式,也应当认定其属于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吴卫军主编《刑事案件诉辩审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利诱性特征。是指集资人向集资群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特征包含有偿性和承诺性两个方面内容。首先,非法集资是有偿集资,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公益性集资,不宜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其次,非法集资具有承诺性,即不是现时给付回报,而是承诺将来给付回报。回报的方式,既包括固定回报也包括非固定回报;给付回报的形式,除货币之外,还有实物、消费、股权等形式;具体给付回报的名义,除了较为常见的利息、分红之外,还有所谓的“工资”、“奖金”、“销售提成”等。

4、社会性特征。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指向对象的广泛性;二是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对于社会性特征的具体认定,除了结合上述公开性特征进行分析之外,还需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判断:一是集资参与人的抗风险能力。法律干预非法集资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公众缺乏投资知识,且难以承受损失风险。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判断。二是集资行为的社会辐射力。对象是否特定,既要求集资人的主观意图是特定的,通常又要求其具体实施的行为是可控的。如果集资人所实施行为的辐射面连集资人自己都难以预料、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会后听之任之,不设法加以阻止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①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②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案例】郭某甲、周某甲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长刑终字第00303号)

【裁判理由】关于上诉人郭某甲、周某甲上诉提出“郭某甲、周某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郭某甲、周某甲借款及通过亲友向他人借款的对象特定,且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应属民间借贷,二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该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案例】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民委员会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0)苍刑初字第49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法规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不特定的群体吸收存款的行为。本案被告单位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民委员会在村民的要求下,以预收街道设施费的名义向本村23岁以上男性村民收取集资费,其集资对象是特定的,此行为的客观要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不符。故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典飞、彭传象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各辩护人关于此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张勇、周贤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6)苏刑再10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上诉人张勇、周贤山虽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4370元,且117870元尚未能归还的行为,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承包窑厂的生产经营,而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且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不特定性或开放性要求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其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人群。如果集资人并非以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集资的公告,或通过其它方式使社会不特定人群得知集资的消息,即使行为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集资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

 

【案例】上海微微爱珠宝公司、吴微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法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理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宣传手段上看,吴微微借款方式为或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其次,从借款对象上看,吴微微的借款对象绝大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对于查明的出资中确有部分资金并非亲友自有而系转借而来的情况,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吴微微系明知亲友向他人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个别亲友转借的对象亦是个别特定对象,而非社会公众;再次,吴微微在向他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故吴微微的上述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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