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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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 非法经营罪: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上海地区量刑标准】 200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情节严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处罚规定: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判处自由刑外,还应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判处: 一是能够查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的,判处个人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不能少于一千元); 二是单位非法经营亏损,个人确实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个人的犯罪情节及缴纳能力,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酌情判处不少于一千元的罚金; 三是违法所得名义上归单位占有,实际被个人以各种名目任意挥霍,或者有迹象表明个人从中获利的,可以考虑以名义上归单位的违法所得为基数判处罚金。 总之,应当兼顾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一定要依法判处财产刑,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二是在经济上制裁犯罪时,也应当注意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不能把本应由单位承担的刑罚,转嫁或者同时判给个人承担。 【其他量刑规定】 【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立案追诉标准: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及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一、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 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 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 5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 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其他定性规定】 200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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