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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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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认定内幕信息“实质性“做法【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8-7-12 17:09:07 来源: 浏览:
1、“可能性”标准。能否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以“极有可能”为既足(判例中的观点:即使可能开采出石油的可能性只有25%,一位合理

1、“可能性”标准。能否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以“极有可能”为既足(判例中的观点:即使可能开采出石油的可能性只有25%,一位合理的投资人在获知该信息后,都会对该公司的价值进行重估,因为这对公司未来的盈利会有重大影响)

一位理智的投资人如“认为”“该信息对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或亏损有重大影响”,该信息就是“重要信息”。美国最高法院:“如果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他作出投资决定时,可能认为这个被忽略的事实是重要的,那么它就是重要的。换句话说,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

2、对市场的影响波动标准。美国法院通常以信息公开后,股票价格是否波动作为认定信息是否“重要信息”的依据。

3、交易结果本身已经标明,信息“影响”了行为人作出决策,因而信息就是“重要信息”,而交易数量和时机是证明“信息实质性”的客观证据。

4、公司对某项信息的态度,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或是否认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5、信息不需要认证,不需要具有具体事实,只要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与某些事实相联系就够了。

6、计划、方案的“硬信息”与预测、看法、评估的“软信息”都可以具有“实质性”,都可以是“重要信息”,并且两者可能出现在同一事件上。

综上,在证券犯罪中,国外对内幕信息实质性的认定标准,远高于我国。

但如果信息包含的内容纯粹是推测的和不可靠的,那就不具有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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