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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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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协议【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15-11-16 15:27:54 来源: 浏览:
委托理财协议(经济犯罪辩护网)

委托理财协议(经济犯罪辩护网)

 

本协议条款仅供参考,相关条款、字句根据需要调整--杨佰林注

委托方:甲方(投资者):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受托方:乙方(理财者):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鉴于:

甲方(投资方)对乙方投资管理、投资理财业务能力的信任,并基于自有资金需要寻找投资渠道以实现增值的需求,自愿将自有资产或自有资金交付乙方管理。

乙方(受托方)是从事受托投资理财管理的专业公司,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的意思表示全部是真实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是自愿的,任何一方均不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

本协议中“协议”“合同”二词法律意思相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证券法》、《信托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信用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将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声明及承诺。

    1.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1.1  甲方本人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能力,对于理财投资项目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对自我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充分的考虑,没有被乙方诱导、误导。甲方确认乙方没有向甲方作出保本付息的承诺,没有保证理财一定会收益,也没有向甲方保证在亏损发生时全额返还投资本金。

1.1.2  甲方本人确认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自愿与乙方建立委托理财(投资)关系,愿意向乙方支付因理财投资获利而约定的酬金,甲方自愿接受依本协议约定比例所进行的利益分配,并在亏损发生时自愿接受按约定比例所分配的亏损负担;甲方愿意遵守本协议约定,承担并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尽力确保本协议得以顺利执行。

甲方对履行本协议所可能给自己的投入资产或委托理财资产带来的损失风险有清醒的认知。在亏损发生时,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条款解决相关纠纷。

1.1.3  甲方本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理财资金来源合法,(交易账户及第三方存管资料已得到充分授权)。因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出现争议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的投资资金或资产因甲方的法律因素(纠纷或违法事由)而遭受的诉讼、司法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等法律后果,全部由甲方本人承担,与乙方无关。

 

1.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2.1  乙方保证如实地向甲方说明理财投资的标的和止盈止损概念,可预期的收益和损失;乙方明确向甲方澄清,以往的收益并不代表当下及以后的收益承诺,对投资预期的判断也不代表客观事实。

乙方自始至终没有向甲方承诺收益,也没有承诺没有风险和不产生损失。

    1.2.2  乙方保证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及决策方法,理性持仓和投资,努力争取理财投资的损失可控和收益最大化。

    1.2.3  乙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愿意遵守本协议约定,承担并履行义务和责任,尽力确保本协议得以顺利执行。 

 

第二条 委托理财(具体内容根据需要调整)

2.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甲方自有的资金委托且仅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并由乙方具体操作。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并在甲方资金交付到乙方后,乙方即取得受托操作权和对乙方资金的实际控制权。

2.2 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管理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资金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天内,打入乙方指定的        帐户。

(或,其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   万元,由乙方直接从中扣除。(可修改)

2.3 乙方投资方向包括:                  或投资方向由乙方自由选择。

2.4 乙方具体操作方式:甲方将自有资金交付乙方后,乙方以(甲方名义,或以乙方名义,或在乙方指定的资金帐户内)根据市场行情,对   进行自由组合,(甲方有()知情权。)

2.5本协议有效期内,只有乙方有权利用甲方资金随时进行           交易。

2.6 委托期限一年,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2.7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交易账户内的甲方初始资金及收益中依本协议约定比例应分配部分的资金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条可调整)

   

    第三条 交易账号(理财帐户)。本条根据需要,可不要或调整

    3.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理财的账号为                       该账户内委托理财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约合美元                   ]

3.2双方同意,以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当日,甲方账户内的资产总额作为委托理财的期初资金。

3.3甲方应在乙方确认其支付管理费当日将账户交付乙方管理,甲方应当将账户的操作密码直接告知乙方,确认乙方为账户的独立管理人员。)

3.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在            上交易市场内进行独立操作;甲方承诺不转移账户内的资产,不得对该资产进行质押,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参与账户内的具体交易,不干预乙方的独立操作;但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账户内的资金状况,并可以向乙方提供参考意见。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报酬、支付、结算。本条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4.1 双方约定,甲方应先将委托资金的5%作为管理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4.2 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账户原始资金(        万元)每月增值不超过10%         元),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报酬。

4.2 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账户原始资金每月盈利超过10%,甲方须支付乙方超出10%部分的50%作为乙方的劳务报酬。

4.4 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账户原始资金每月亏损超过10%,乙方须支付甲方超出10%部分的50%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4.5 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账户原始资金盈利在负10%与正10%之间,则甲方自己承担或享有其后果。

4.6 双方约定,甲乙每月下旬结算一次,结算金额精确到十元,十元以下舍去不计。

4.7 结算后,双方应将当付款项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对方。若逾期,每逾期一日,应缴纳滞纳金千分之一。

4.8结算包括协议到期结算、协议提前终止结算、终止委托结算。

 

    第五条  提前终止协议

  5.1 协议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甲方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提前终止本协议:

5.1.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独变更委托账户的操作密码;

5.1.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移账户内的资产或对该资产设定质押;

5.1.3甲方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第三人对账户内的资产进行交易或进行其他实际处理;

5.1.4甲方账户因为第三方原因无法进行实际操作,包括司法查封、行政冻结、强制平仓等情况;

5.1.5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该账号无法正常操作连续超过   个工作日的。

5.2 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已经收取的预收报酬、浮动报酬(或有)、报酬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利益分配归乙方所有。提前终止之日账户内资产状况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结算和执行。

5.3 因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而甲方还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报酬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未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在向乙方返还资金前,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直接从乙方资金内扣划。

5.4 因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以及由于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因为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或变更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的,双方根据提前终止之日账户内的资产状况,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结算和执行。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户名、账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资料(如为企业则提供证实的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企业地址、企业银行户名、账号、联系方式等)。

6.1.2 对乙方的操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应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操作。

6.1.3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投资理财平台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投资报告书、交易记录、研发资料、本委托理财协议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6.1.4 甲方应依约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依约与乙方进行赢利分配。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受甲方委托,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资金自主操作和管理,但应高度负责;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6.2.2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漏。

6.2.3 乙方应按期支付甲方投资收益;在双方终止委托关系时,及时向甲方返还按本协议第四条结算后的乙方资金。

6.2.4 在有亏损产生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事实,并依约与乙方进行亏损分担。(本条可修改或调整)

 

第七条  协议到期

7.1 协议到期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届时双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进行结算。

7.2 协议到期后,双方也可以续约,续约以甲乙双方的合意为准,并根据需要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7.3 协议到期后,如双方不续约,除双方按本协议第四条已经履行完毕的之外,乙方应将按本协议第四条进行结算后的资金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当事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2本协议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8.3 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由于天灾、战争、恐怖行动、暴乱、火灾、爆炸、地震、流行病疫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改变等受影响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发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时,这种情形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失或违约金的索赔。在此情况下,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履行本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者避免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用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协议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9.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按本协议的约定予以解决;

在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本协议的条款虽是乙方初拟,但仍然是甲、乙双方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和修订后,在平等、自愿地原则下签署的,双方须自觉遵守。

11.3 协议履行中的邮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资金划转等记录均是本协议执行中的有效文件,出现争议时均可作为证据。

    11.4 双方确认,本协议书面记载的联系地址,系双方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变更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按照对方本协议记载的联系地址或书面变更后的联系地址,送达法律文件的,无论该文件是否已由对方签收或被拒收、退回,均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11.5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中的空格部分应作相应填写之外,其余在本协议任何部分进行的手写文字或条款,均不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作无效条款处理。

11.6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成立,自甲方资金全部交付到乙方指定帐户之日起生效。

11.7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协议,或调整协议内容,需要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8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或盖章)                                     (或盖章)

 

 

签署日期:            

签约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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