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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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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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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年内行政处罚五起泄露内幕信息案


发布时间:2018-7-30 7:47:25 来源: 浏览:
https://www.guancha.cn/economy/2018_07_29_466018.shtml<pstyle="line-height:

     https://www.guancha.cn/economy/2018_07_29_466018.shtml

据证券时报网728日报道,本周五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通报的一起外籍人士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截至目前,已有5人因泄露内幕信息被罚。

外籍人士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被罚60

根据证监会通报,黄炳文与其子黄某佳与黄某鹏为上市公司东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东风股份拟收购EPRINT集团部分股权并向“云印刷”转型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及钟琼内幕交易“东风股份”案中,经查,20147月下旬至86日,黄炳文陪同钟琼母子在美国旅游,后三人于87日同机飞抵香港,钟琼在香港停留一日后返回贵阳。20147月至8月期间,钟琼与黄炳文有17次通讯联系。

但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申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动机,客观上没有泄露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具体理由有:第一,与钟琼沟通中并未向其泄露收购信息,涉案期间的通讯联系主要是为安排其他私人事务,且非敏感期内也有较多联络,说明联络并非为了泄露内幕信息,否则仅需一次联系足矣。第二,东风股份与EPRINT是两个主体,黄炳文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不代表泄露东风股份的消息,当时发该短信是对钟琼孩子就业选择的建议。第三,钟琼如何交易股票,应有其自己判断,并非黄炳文泄露信息的结果。

对此,证监会认为,201489日,黄炳文获悉交易初步谈妥并于当晚向邓某恩询问东风股份拟收购香港公司名称和股票代码,次日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该短信含有涉案交易的关键信息。其代理人在申辩时辩称该短信是对钟琼孩子就业选择的建议,但考虑到钟琼于收到短信后首个交易日即2014811日开盘就开始大量买入“东风股份”且当日反复与黄炳文联络并多次买入、短信含有股票板块、代码和股票简称等股票交易基础信息等事实,因此认为辩解不具备合理性。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黄炳文处以60万元罚款。

常德鹏表示,随着外国投资者参与A股交易范围的进一步开放,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投资,证监会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在监管执法工作中也必一视同仁,发现违法行为即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实施行政处罚。

泄露内幕信息处罚金额从3万到60万不等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书,年内已有5人因泄露内幕信息被罚,罚款最少的为时任杉杉股份财务总监翁惠萍泄露内幕信息及徐康军内幕交易“杉杉股份”案,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及林立内幕交易“奋达科技”股票案,当事人因泄露内幕信息被处以3万元罚款。

而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及钟琼内幕交易“东风股份”案和施立新泄露内幕信息及陈淼媛内幕交易“宝硕股份”案、翁凛磊内幕交易“宝硕股份”案,当事人因泄露内幕信息被处60万元罚款,处罚金额为年内最高。

在翁惠萍泄露内幕信息及徐康军内幕交易“杉杉股份”案中,证监会认定,翁惠萍时任杉杉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是杉杉股份并购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8171213分、1241分,翁惠萍两次与前同事徐康军通话。徐康军于同日转入了其本人工商银行的三方存管账户,1437分,“徐康军”账户买入“杉杉股份”30,000股,买入金额492,000元。2016819日,杉杉股份发布停牌公告。2016826日、27日,杉杉股份形成终止收购的初步意向。2016826日、27日、30日,翁惠萍三次与徐康军通话。2016831日,杉杉股份复牌后徐康军立即卖出全部“杉杉股份”,该部分股票卖出金额508,900元,获利15,570.36元。

徐康军在其2016127日的询问笔录称,20168月份的通话中有一次翁伟平提到可以关注下“杉杉股份”这只股票。根据翁伟平回答,徐康军理解是杉杉股份有并购。

虽然随后,徐康军推翻了第一次询问笔录内容,但根据客观交易情况,证监会认为,徐康军交易“杉杉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点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翁惠萍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徐康军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从翁惠萍表达的意思中获知内幕信息,该说法与上述异常情况相互印证。而翁惠萍的辩解以及徐康军后来的反言不足以解释相关异常情况。由此认定翁惠萍泄露内幕信息,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而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及林立内幕交易“奋达科技”股票一案情节则比较意外,201762日早上,在处理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证券事务所人员不小心将《倡议书公告》遗忘在文印室复印机台上,公司销售文员杨小桃碰巧发现,并当场用手机对该文件进行了拍照,随后于上午10点将信息发至朋友圈。10点半,公司技术部副经理林立在微信群中看到转发自杨小桃朋友圈的《倡议书公告》图片,并于110507分,买入“奋达科技”69000股,金额共计80万元;上述股份于201767日和814日卖出,获利10万元。中午休市期间,奋达科技正式对外披露《倡议书公告》。海南证监局认为,杨小桃对《倡议书公告》进行拍照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从上述案件中,不难看出,监管执法实践中对内幕信息泄露者,尽管处罚力度各异,但仍然体现了有责必罚的原则。而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一案表明,在自媒体时代,上市公司相关职员也要懂法守法,规范自身行为,合法、合理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

  (内幕信息认定、证监会内幕信息认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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