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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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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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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自首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3-9-17 19:58:56 来源: 浏览:

                          杨佰林  京衡律师

                

“双轨”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特色,一般是转入刑事追诉程序的前奏,“双轨”期间交代自己行为,是否都能构成自首,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如果纪检等部门从检举人处获得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犯罪证据比较充分的,之后,才对被查处人通知“双轨”的,被查处人因而交代所举报的犯罪行为的,一般不被认定为自首。

二、纪检部门已经掌握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但尚未对被查处人“双轨”的,被查处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在此之后,才被“双轨”的,一般认定为自首。

三、虽有举报,但举报内容经初查后不存在,但“双轨”之后,被查处人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有举报,并已被“双轨”,在“双轨”期间,被查处人除如实交代被举报的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与纪检部门所掌握的犯罪属于不同种类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对被举报犯罪事实的交代不认定为自首,但交代与纪检部门已掌握的犯罪不同种类的其他犯罪行为,以自首论。

五、有举报,并已被“双轨”,在“双轨”期间,被查处人除如实交代被举报的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与纪检部门所掌握的犯罪属于同种类的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同种类的犯罪在量上不超过被举报犯罪事实的,对该另交代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同种类的犯罪在量上超过被举报犯罪事实的,对该另交代的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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