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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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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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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公诉犯罪案件和解制度解析【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27 21:15:21 来源: 浏览:
刑事犯罪可以和解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被规定下来,与

刑事犯罪可以和解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被规定下来,与2012《刑事诉讼法》配套的《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个曾被喻为“花钱买刑”的新制度对于化解民间矛盾、减少讼累、节省诉讼资源、甚至对减少监狱的建造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法治效果如何还有待历史的检验。“罪刑法定”被视为《刑法》与刑罚的一条基本原则,在这条原则下,刑事自诉案件及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可以调解结案,而刑事公诉案件是不允许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对刑案受害人的赔偿和犯罪所得的追缴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制度解决的,被告人的赔偿和补偿被作为判刑时的酌情情节对待。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地打开了这一禁区,这对经济金钱的需求甚于对公法司法目的的受害人,特别是对有钱的被告人来说是一个两全齐美的福音。刑事和解的具体操作问题,估计还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一、新刑事诉讼法后,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内容梳理

1、《刑事诉讼法》

277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78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79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特别程序之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第三百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三百二十五条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第三百二十六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第三百二十七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4、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

13章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一十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第五百一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百一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百一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五百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解读

一、可以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四类: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公诉案件;

何为“因民间纠纷引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作了排除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因此,上述六种情节的之外的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及侵犯财产案件在满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后,均可以适用和解。

2、除因民间纠纷引起这个条件外,同时是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

刑法第四章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的犯罪。

刑法第五章是关于侵犯财产类的犯罪。

这两类犯罪多是属于涉及公民个人的案件,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可以理解为刑法将相当一部分刑罚权赋予了案件当事人。

3、除民间纠纷、并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案件这两个条件处,还要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在受害人得到赔偿后,在和解协议中可以表明自己的谅解态度,请求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就成为比较容易实现的。

4、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罪有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两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犯罪结果的,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对社会危害程度低,在受害人得到满意的经济赔偿后,对于犯罪人一般会谅解,因此,这类过失犯罪的和解是容易理解的。

过失犯罪属于法定犯,只有刑法规定为构成犯罪的,才能以犯罪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属于犯罪。

过失犯罪的刑罚,除个别的过失伤害致死等案件外,一般均处罚较轻,超过七年的较少,因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对于绝大多数过失犯罪是容易达到的。

除渎职犯罪外,一切过失犯罪均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并且只要是过失犯罪,还可以不考虑是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是不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是不是侵犯财产案件,以及是不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四个限定条件的限制。

  

二、不允许和解的公诉案件:

1、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并且不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和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的案件。但过失犯罪除外,条件是可以判处七年以下的。

2、渎职犯罪案件不允许和解。即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3、累犯不得和解。“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三、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和特点

1、受害人自愿,和解协议达成后赔偿要即时履行。 

2、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均可以适用和解程序;该和解制度下的绝大多数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的检察院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应已经结束。

3、达成和解的,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中被害人要表明自己是自愿和解,表明自己对犯罪人已经谅解,并请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

4、和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在案外达成,也可以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主持下进行,由当事人双方签字,但主持和解的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法官不签字,不盖公章。

4、在公安阶段和解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公安阶段,如果达成了和解协议,是否允许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但从立法的走向和目的上看,允许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是必然的,因此,相当一部分犯罪案件在公安阶段即会终止结案,公安的权力会进一步扩大。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可以不批准逮捕。仍然需要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也要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在法院审判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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