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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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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暴力”只能寄希望于有效的制约【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12-11 23:54:21 来源: 浏览:
2013年6月<pstyle="text-align:left;

            2013年6月

被贝卡里亚称之为合法的暴力的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不惟对黎民百姓,对犯罪的官员一样发生,按理说,体制内的煮豆燃豆箕,多少有点让人感觉不仗义。奢想刑讯逼供的根除,目前看起来是遥远的,明智一点的不如寻求如何减少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发生在实现法律的过程中,即司法过程中,假若说如果没有司法,也就不会有刑讯逼供发生了,但是没有司法,又是不可想象的,并且,用司法的手段来制约实现司法过程中的非司法现象,如同用右手握住左手,但不要忘记,这两只手都是要办事的,握住了还怎么办事。关于禁止刑讯逼供,我国刑事法律可谓连篇累牍,公安机关内部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和政策俯拾即是,法院和检察院也是如此。但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等冤案却一再地将制约刑讯逼供的最后手段移交给了最后暴露的凶手――真的或假的犯罪人。照理说,制约刑讯逼供的最后手段应当交给办案机关,交给专司法律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因为这些机关的职责就是干这些事的,但是,通过这些机关自主自动地发现的冤假错案很少见诸报端,最近几年,主流媒体报道了数起冤假错案,其纠正冤案的手段竟然交给了死人――被害人复活,于是真相大白,于是“凶手”才得以洗冤,如果死人不复活,这些所谓的“凶手”有的就会走上黄泉路了。此类冤案令人发指,之所以发生,皆是因为刑讯逼供。

只有到庭审中,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才有机会当庭控诉遭受过刑讯逼供,但却又举证不能,这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刑讯逼供的合理存在的现状。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机关不仅不主动审查有无刑讯逼供,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相反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申诉和控告设制了层层障碍,用一种看似合理却流氓性十足的你说你被刑讯逼供了,你证明给法庭看进行搪塞,将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加于被控告方。但人在办案机关或在看守所里,伤情到开庭时也已经消化,没有人证物证,除非造成了严重肢体伤害,或被躲猫猫意外死了,要想证明有刑讯逼供等于徒劳。其结果就是从办案机关搞来的一纸经审查同步录像资料,未发现存在任何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问题的“情况说明”,搪塞了事,辩护律师如果还要坚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法官就会施以颜色。这个问题在经历过刑讯逼供的人群中,造成了极端恶劣的后果,这就是对法律的极端不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极端蔑视,这部分人出狱后现身说法,是活生生的教材,在社会人群中所起到的摧毁司法公正、摧毁法律尊严的效力效果是当初具体办理个案的办案人员不可能想象到的。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作出了很多的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新的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进步性的规定,但在笔者看来,司法暴力的本身属性决定了这个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或许,最大限度地限制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比例,应该是仅剩的选择,这只能寄希望于有效的制约制度的建立,如赋于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以及技术上的一个手段——只要进入讯问现场,从讯问开始,则录像系统就自动同步进行了。前两个目前可能做不到,但后一个应当是可以做的,国内有个别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这要决定于当地公检法领导的决心。

在此之上的,是要做到真正地依法办案,而不用再规定什么新的措施和规定,一是因为,所谓的规定和措施已经很多了,如果还是换汤不换药,甚至连汤也不换,只换个标签,没有意义;二是因为,再多的措施和规定的效力都低于《刑事诉讼法》,将效力高的上位法的贯彻实施寄希望于效力低的司法解释的点缀,这是很荒唐的。只要翻开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看一看就能明白,而这已经是二、三十年之前的事情了,那里面早已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浙江永康街道官员称遭刑讯逼供被鸡奸

2013061811:31 新华网 通讯员 雍华 记者 应巧盈

  为拿到他们想要的所谓证据,纪委、检察院、反恐武警一口气打了我2000多个耳光!他们还持续6天把我捆绑在床上,对我拳打脚踢,我可以脱掉衣服当场检验!

  515日中午,永康市法院大法庭里,200个旁听席位座无虚席。原任永康市江南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吕子江以被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这起受贿案又一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引发各种猜测。

  吕子江在陈述案件时说,纪委和检察院指使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用电警棍把我电晕,强行对我鸡奸!持续了三次!

  此话一出,旁听席上一阵喧哗。

  说着说着,他声泪俱下,我绝食170多天,不是为了死,而是为了活着。

  64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吕子江犯受贿罪、贪污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有期徒刑十六年。

  永康市检察院纪检部门负责人说,吕子江在庭上说,我们将他捆绑在床上。事实是他因为绝食不肯吃饭,人已经很虚弱,我们安排他在医院治疗,他极其不配合治疗,经常把营养液和静脉输液管拔掉,有时一天拔掉几次,还对办案人员喷吐唾沫,进行辱骂。院方为了其输液治疗和健康考虑,采取病人专用的护腕方式相对固定治疗,并不是像他说的把他捆绑在床上。治疗期间,办案人员轮流为他端屎端尿。有些年轻干警连对父母都没有做过类似的事情。像他说的鸡奸、扇巴掌更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金华市检察院曾专门派检务督察组抽查吕子江卷宗材料,审查同步录像资料,未发现存在任何如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问题。

 

  超低价购房受贿百万

  2010322日,吕子江作为江南街道农房改造领导小组的组长,负责永康市某村新农房改造工程。在第二期农房改造过程中,村支书为感谢吕子江的关照,把村里的房子以8000/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出让给他,比市场价17000/平方米低了9000/平方米。

  这个村是永康美丽乡村的典范,环境优美,房子性价比极高,吕子江欣然接受村支书的好意,以外甥的名义,花了100.8万元买了占地140平方米的房子。

  之后,吕子江的姐姐也想购买这个村的房子,吕子江叫来村支书,让他安排一下。因村子的老房屋已经卖完,不能另外安排。村支书就在原来地段增加占地面积70平方米的房子,让吕子江姐姐以同样价格购买。

  随后,吕子江与姐姐二人共腾出100平方米,以市场价17000/平方米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7万元。

  根据永康市价格论证中心鉴定,同期该地块的市场价为15500/平方米。在这次买房卖房的活动中,吕子江共收受贿赂105万元。

 

  外出旅游以公差报销

  20086月,吕子江去吉林省长春市看望家人,共花了7900多元。他却以到东北高校科技搭桥的名义,让财务全额报销发票,冒领出公款7900余元。

  刚开始,吕子江还惴惴不安,但此后却成了习惯

  2008年至2011年,他5次将自己与家人外出旅游的费用以公务出差、联系工作等名义报销,共贪污公款61262元。

  非法持枪和3000多发子弹

  在立案侦查期间,永康市检察院还接到市民反映:吕子江有暴力倾向,私自藏有枪支、弹药。

  打猎是吕子江的业余爱好,他曾多次到江西等地打猎。有的人就投其所好,向其提供枪支、弹药。他为了避人耳目,没有放在自己家里。

  经多方调查,2011818日晚上,永康市检察院在他岳父家,起获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3730发运动步枪子弹等物品。

  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枪支具备十足的杀伤力。

  吕子江,1964年出生,原任永康市江南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174日,吕子江因经济问题被永康市纪委予以双规处理。

  2011721日,永康市检察院依法对吕子江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281日,吕子江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永康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12121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有期徒刑16年。吕子江不服提出上诉。

  201364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吕子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原审被告人吕子江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61262元,予以追缴,返还永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

 

 

吴法天:刑讯逼供不止,司法正义不彰

2013041011:29 海外网

  今年3月,尘封十年的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下,终于还蒙冤者清白。法院认为,该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而张氏叔侄则说他们当年遭到了审讯人员长达七天七夜的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

  人们发现,湖北的佘祥林冤案,河南的赵作海冤案,以及现在曝光的张高平张辉冤案,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如一个幽灵,一直与刑事侦查如影随形。由于案件的发生都是不可溯的历史,侦查人员只能通过搜寻遗留的证据,拼接当时的真实图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都是证据的种类,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往往是间接证据,它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片段,而且受侦查技术条件的限制不易搜集、保全和鉴定。而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则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通过审讯就可以获得,事半功倍。因此有些侦查人员习惯于用简单、粗暴的方式逼取口供,把主观易变的口供当作所谓的证据之王,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这种口供情结,古今中外,都概莫能外。《汉书?温路舒传》一语中的: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因此,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痛斥刑讯,呼吁废除这种合法的暴行

  刑讯逼供既然源于刑事侦查获取真相的压力,根植于侦查人员内心深处破案的动力,就很难通过道德说教和呼吁而废除,必须用制度的手段。刑讯逼供多发生于封闭的讯问环境,没有第三方的监督,发生刑讯后被逼供者的举证也困难。因此,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主要沿着监督讯问者的角度进行。例如,为了遏制刑讯逼供,有的国家规定了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整个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在刑讯逼供的举证方面,设置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对口供的合法性有疑问时,由公诉机关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当口供系不合法的手段取得,不管是直接的肉刑,还是精神折磨,只要是残忍、不人道的方式获取,就应当被法庭排除。这一点也已经被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所确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3年刚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了较好体现。

  遏制刑讯逼供,已然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共识,制度的保障也在一次次对冤案的反思中逐步确立。但我们不应太功利,仅仅因为案件的结果是错案而反对具体个案中的刑讯逼供,而应该不管结果正确与否,一律地反对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审讯方法,这才是真正的程序正义。刑讯不止,正义不彰。在重审的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们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简单而质朴的话语,却说出了一个振聋发聩的道理:今天你不对刑讯逼供之恶说,那么下一个受害的,可能就是你。

  近日,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原局长陈德宝委托律师提出申诉,称其有罪供述全部是屈打成招。如果对原公安局长的刑讯逼供被证明是真的,多少有点请君入瓮典故的黑色幽默吧,只是这背后,是无数刑讯逼供受害者的悲凉。

  (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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