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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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机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致使累计毒品数量超过刑事判决所掌握的实际死刑标准的; 3、查获的毒品经鉴定,含量极低;或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无法鉴定的; 4、特情使用,由于特情的数量引诱,在毒品数量方面达到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的; 以及,由于特情的犯意引诱,犯罪人实施了特定的毒品犯罪; 5、以贩养吸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的; 6、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同案人之间,作用相当,责任、地位不容易区分的; 7、确属初犯、偶犯,毒品未全部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8、家庭贩毒的,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其他家庭成员罪行较轻的; 9、其他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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