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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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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为可能被主观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情形归纳【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3-28 12:52:33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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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融资、诈骗罪、基础事实、推定事实、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上的故意及动机目的是经济犯罪罪名成立的先决条件,这是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理论的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客观相一致理论认为一切犯罪都是主观主导下的行为和结果,没有主观,就没有犯罪。这一理论在经济犯罪中,出于司法平衡、打击犯罪的功能需要,已经受到了现实挑战。主客观相一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比较地受到重视,与西方存在差别,但在刑事辩护中由于推定规则的存在并没有实质上的作用,也很少空间。

主观问题是人的思想意识范畴,难以捉摸,难以证明,并通常也难以获取被告人主观方面承认的口供,因此,推定就成为对部分经济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唯一方法,被称之为推定规则或推定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和制定明晰可依的推定规则,目前的推定规则散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司法解释中。

通过推定,在基础事实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推定事实自动成立,即主观方面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事实就自动成立了,公诉方被免除了举证责任,可以要求法庭直接采纳该推定事实。但推定是或然性,在推定时,须允许被告方反驳和反证,如有相反的事实、证据存在,则推定不能成立。

推定规则的使用中,对被告方的救济机制是一个突出问题。

主观推定本是部分经济犯罪罪名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我国各地的刑事庭审中,对推定环节均缺乏充分的当庭宣示、说明、论证和辩论,十分欠缺。


现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推定情形归纳如下: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不能归还的;

2、用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归还的;

3、用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致所运用资金居于高度危险中,或投资缺口较大的。

4、主要是用后来的资金来归还前面本息的,拆东墙补西墙;

5、携带集资款、借款潜逃,失去联系的;

6、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7、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8、搞虚假交易、虚假投资,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9、隐匿、销毁账目、搞假平账,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10、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11、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12、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13、有财产后果并使用欺诈手段,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14、使用虚假主体签订合同骗取资金的。

15、虚假宣传,虚假描述,明显夸大经营能力、投资能力、项目盈利能力;

16、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融资或借贷,以骗取资金的;

17、有财产后果,拒绝归还资金,同时拒绝交待资金去向的;

18、已有负债,又使用了虚假手段和虚假方法融资或借贷,不能归还的。

19、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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