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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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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存款不翼而飞的刑民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23-3-17 16:47:13 来源: 浏览:
568
挪用资金罪、刑民交叉、储蓄合同关系、表见代理、储户损失挽回、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银行:当事人委托存款没经常查询

2023-03-17 09:01:15 来源:上游新闻 阅读 299182

www.guancha.cn/economy/2023_03_17_684442.shtml

【杨佰林律师点评】又一起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件,同样也落入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受害方损失如何挽回的难点问题。

刑民交叉一直是经济犯罪领域中的难点问题,此类刑民交叉案件至今没有明晰可依、统一的司法解释。但本案这类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件在刑民法律关系上并不十分复杂,又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即使仅从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稳定的大局角度,最高司法机关联合银行出台一个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似乎并不是难事,其宗旨应当是不言而喻的——银行须为自己员工在履职过程的过错行为和犯罪行为给储户所带来的财产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不用扯上连国家司法机关都弄不清楚的那些刑事民事交叉的事,因为储户们听不懂,他们也没有理由一定要懂。如果没有这一点,银行信誉将丧失殆尽。

刑民交叉案件本身错综复杂是此类案件裁判难的客观原因之一,法官无明确统一的法规可依是其主观原因之一。现实中的司法判例对此类案件观点相异,判法各有千秋,不同的裁判不仅能找到和引用适合自己的司法规则或条文,而且都能给出自己为何如此裁判的理由,这在无形中又加剧了此类银行储蓄案件裁判上的困局。

最高司法机关在2014年曾想出台专门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解释,但至今没有落实,可见其难度之大,不得已,后来最高法只能公布了16个刑民交叉案件的指导判例,希望给司法实践以指导,但看起来结果并不理想。

本案中,储户与银行已经明确地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发生在储户与银行之间,与行长无关,无论该获刑的行长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银行都没有理由不履行返还存款本息的法定义务,本案银行以储户自己不经常查询和存款有中间人为由开脱责任,这种理由在法律上是无法成立的。

 

下为网文:

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解会议几次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316日,李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江宁支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银行行长挪用资金被判23个月

李先生介绍,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

据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081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1月至2018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针对时某宁挪用公款一案,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2023316日,记者核实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证实,涉案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伪造。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涉案银行认为储户和中间人应担责

刑事官司判了,但钱还是要不回来。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长(后为江宁支行岔路口邮储银行营业所),李某、陈某等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因不服判决,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5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几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邮储江宁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直拖到现在。”李先生说。从20227月至20231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笔录信息显示,对于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另外邮储江宁支行还在117日的合议庭庭审中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邮储江宁支行还认为,陈某、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邮储江宁支行的说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拿不回来。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认为。

316日针对此事,邮储江宁支行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此事由邮储南京分行专人负责,并提供了相应电话,而邮储南京分行工作人员在了解采访意图后挂断电话,此后拒绝接听。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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