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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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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的真正目的在于限制证据的使用【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2-27 15:46:4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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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证明规则、证据裁判、证据辩护,刑事辩护律师


如同刑事诉讼法规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一样,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对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审判权的行使予以规范、予以限制,刑事证据规则也是如此。为规制证据的使用所产生的法则称之为证据规则,研究刑事证据规则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如何实现打击犯罪的“快、准、狠”,恰恰相反,它是为了限制、规制刑事证据的运用,通过限制证据的使用来达到对司法权的限制,通过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刑事判决。

我国现有的刑事证据规则包括:推定、证据能力、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重复自白、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转移、刑事证明标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孤证不能定案、刑事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对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据印证规则、证据判决、只有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证据存疑规则,等等。

证据规则的核心是解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这包括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证据规则是为刑事证明服务的,只有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证据才有资格进入案件,进而成为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且是唯一的依据。

证据是一切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要求最高,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辩护概莫能外。

             

   (刑事证据、证明规则、证据裁判、证据辩护,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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