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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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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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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不是“捡漏”的陈满案昭雪【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6-2-2 20:55:03 来源: 浏览:
服刑23年后无罪释放的陈满案是国内目前少有的不是靠“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才得以昭雪的冤假错案,而是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服刑23年后无罪释放的陈满案是国内目前少有的不是靠“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才得以昭雪的冤假错案,而是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条的一次现实释法,是“证据裁判”的一次完美实践;是刑事诉讼法“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一次胜利检验。

如果按照我国几十年以来刑事诉讼法一贯就有的规定,如果真正地依法办案,这种“只有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本应是刑事判决中的常规,而不应是例外。但现实却是,在央视报道的冤假错案中,无一例外地,全都是在定案口供上出了问题,并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口供全部是刑讯逼供、骗供、诱供、选择性笔录的结果。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办案,甚至为办案而办案,在“口供为王”之下,屈打成招。

其二、这个口供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在细节上均存在不相符、不一致的地方,但这些细节上不相符、不一致的方面,却被终审法院认定为:“认为不影响对整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于是多个冤假错案就此诞生。实质上,不相符、不一致的细节被“认为不影响对整个犯罪事实的认定”这是比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更为致命的一个办案错误。

此前,央视报道的冤假错案,虽则顺应民意,但昭雪的方式却让人大跌眼镜,不懂法律的人们也能发现,这些冤假错案不是案件本身程序中、不是案件本身证据中、不是案件本身事实中出现了转机、发现了错误才得以昭雪,而是无一例外地,全部是在“新人”出现后才发现是错案的。该“新人”或者是已经死去的被害人又回到了家乡,或者是真正的杀人凶手在另外的其他案件中供述是自己实施了某一起杀人案件,被杀者和杀人者的“重新出现”才是所谓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的启动因素,但这个因素完全是偶然的,并且是完全被动的。反过来说,如果被害人不重新“活”过来,如果真凶不是为了求免死而供述自己还曾经实施了某一起杀人案,这样的案子就永远没有昭雪的可能性,得出这个结论目前看来是合乎逻辑的。

值得警醒的还有,只有涉及“命案”的案件,似乎才有这样的被发现是错案的机会,如果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大量的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下有期徒刑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非命案案件,由于不存在“亡者归来”“真凶再现”的机会,如果也是刑讯逼供的错案,其再审昭雪的机会几乎等于零并不是危言耸听。

真凶再现,亡者归来,不仅对于身陷囹圄的被告人们,即使对于社会民众,这也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两个恶梦。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在“以庭审为中心”“证据审判”的司法改革中,此类案件将逐渐减少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服刑23年的陈满已经释放,这起案件就不是靠“亡者归来”,不是靠“真凶再现”的“捡漏”,而是靠“证据裁判”的落实。虽然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来总比不来好的,这就是我国目前司法的国情。

 

服刑23年后 浙江高院宣布他无罪释放

http://news.m4.cn/2016-02/1300154.shtml

1992年海南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四川绵竹男子陈满被判死缓,在海南美兰监狱服刑至今。陈满坚称蒙冤,申诉至今。去年2月,最高检罕见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去年1229日,浙江省高院再审此案,检辩双方出现“罕见”一致意见认为:陈满无罪!当天,鉴于案情重大,未当庭宣判。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1992122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晚8时许在该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1号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体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四川省富县陈满所为。

199311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满以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11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过轻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9415日,海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2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第244条规定指令浙江高院再审本案。

浙江高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鉴于原审被告人陈满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浙江高院考虑提押方便、便利诉讼等因素,1229日,在陈满服刑地较近的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陈满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裁判认定陈满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出庭检察员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法庭对有关事实证据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

法庭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场参与旁听的人员及媒体共计112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浙江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择期宣判。

          

                       陈满刚到海南时的照片,母亲一直珍藏着

审判长答记者问

21日,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就该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本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一直令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

答: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

记者:浙江高院再审立案后开展了哪些审理工作?

答: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系历史老案,有些物证在一审审理前已经丢失,审理难度较大。为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达到最佳效果,我院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2015128日,合议庭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召集浙江省检察院出庭人员、原审被告人陈满的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回避、原裁判据以定罪和量刑的证据、是否有出庭证人和新证据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鉴于陈满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我院考虑提押方便、便利诉讼等因素,在海南高院支持配合下,于同月29日,在陈满服刑地较近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6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记者:再审改判陈满无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记者:为何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经再审审理,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2、原审被告人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陈满供称,其持平头菜刀趁被害人钟作宽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以及再审阶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上述证据证实,钟作宽尸体头面部、双手等部位的多处损伤系由带有尖端和锋利面凶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头菜刀形成。

3、原审被告人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案发后陈满有任何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因此,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除陈满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陈满作案的其他证据,再审是如何评判的?

答:本案其他证据,经再审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收集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满作案。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钟作宽被人杀害,作案现场被人为纵火的事实。

2、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据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反映,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收集到大量物证,包括带血的白衬衣、海南日报、卫生纸,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陈满的工作证等,案内证据未显示公安机关是否对上述物证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对白衬衣、工作证等物证没有进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原一、二审庭审中也无法出示上述物证,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原裁判认定的作案凶器难以确认。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的凶器,是案发当日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厨房砧板上提取并经陈满辨认的一把锈迹斑斑的木柄平头菜刀。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审查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钟作宽被害前曾遭胁制并因反抗而与作案人发生过剧烈地打斗,其头、面、颈部及双手有二十多处损伤,系遭到过一类有尖端的凶器一、二十次的作用过程所导致,其中尸体颈部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深至颈椎前缘,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导致其死亡。陈满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认过的作案工具平头菜刀,难以形成导致钟作宽死亡的相关损伤。

4、在案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案发前后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活动情况以及陈满与被害人钟作宽的关系等,无法证明陈满实施了杀死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行为。

记者:再审判决是如何认定本案事实及宣告陈满无罪的?

答:经再审查明,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于19921月到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向被害人钟作宽租房居住,案发前搬离,同年1225日晚7时许,钟作宽被人杀死在上坡下村109号一楼东卧室,中心现场被人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清楚。但原裁判认定系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据此判决,宣告陈满无罪。

记者:对陈满的国家赔偿等事宜,是如何考虑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1日,我院宣告陈满无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陈满申请国家赔偿后,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五赴海南

大哥夫妇:弟弟回家时间,一定是白天

据华西都市报1日报道,陈满大哥陈忆夫妇这是第5次来海口。“上次再审开庭前,离家时,妈妈拉着我的手说,两个人出门,要三个人回来。遗憾的是,因为没有当庭宣判,弟弟没有回家。”陈忆说,这次,希望能接他回来过年。

和参加再审一样,陈忆还是给弟弟带了新衣服。陈忆说,等弟弟回家过年,对他们全家都是一种煎熬。特别是耄耋之年的父母,年岁太高,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我知道,他们都是咬紧牙关撑着。”

上次庭审结束后,爸爸妈妈表面上很平静,其实,他知道,两位老人内心都很痛苦。父亲陈元成在第二天,就住进了医院。“我们还没回到家,只有让年过八旬的妈妈在医院照顾爸爸,想想,我心里就不好过……”

对于何时踏上回家路,陈忆表示,由于弟弟宣判结果未知,因此暂时还没有定。“如他能无罪释放,我们肯定是第一时间往家赶,和爸妈一起过年。”不过,由于弟弟涉案之后,有着很多非议。因此,弟弟回到家的时间,他们会特意安排在白天。“我们这样做,就是要告诉每一个邻居:弟弟是清白的,是无罪的!”

 

最高检:陈满案入选“201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1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公布“2015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和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结果。其中,作为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最高检就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位列第二位。第一案为“检察机关立案复查建议再审,钱仁风申诉案获改判”。

此外,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介入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对11名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王本余错案,杀人真凶被判死缓;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等案,也入围“2015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终身追责从制度层面防范冤假错案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据央视报道,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先后纠正了像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安徽于英生案等冤案错案,彰显了我国司法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但梳理这些案件,发现背后总有刑讯逼供的影子。为杜绝刑讯逼供,近几年我国从法律和制度上都加强了建设,予以防范。

防范刑讯逼供需依靠法律和制度,20131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这两个原则的制定,正是要从司法制度上堵住刑讯逼供的黑洞,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为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2013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还要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措施,防范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收集的口供,都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观察者网综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等

(陈满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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