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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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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与应解决的问题【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12-14 1:20:2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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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于庭前会议的内容规定。

 

1、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

其第182条: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有两条:

其第183条: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其第184条: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二、庭前会议有以下特点:

1、适用的程序没有限制。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法律没有禁止,应当都可以召集庭前会议。

2、由法官主持召开。但从法律规定看,由公诉方或辩护律师主动提议也是可以的。

3、通过庭前会议明确、固定庭审中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证据、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目的是提高开庭时的庭审效率。

4、一般针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举行。

5、庭前会议纪录具有法律效力。

6、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通过庭前会议,法官能够听到来自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

7、各方以表述已方的主要观点为重点,而不以争辩为重点。

 

三、庭前会议应予以解决的问题。

1、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提出与解决。非法证据一旦被决定排除,在庭审中就不应再出示。

2、开示证据,提出新的证据。

庭前会议中,由控辩双方对开示的证据发表意见,表明是否有异议。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简要出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则留待在庭审过程中接受双方的调查质证。

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交、告知所获得的新证据或者找到的新证人,而不能到庭审中才出示,以防止证据偷袭。

3、要求公诉机关、公安机关移交应予移交而没有移交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4、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签定人出庭的申请。确定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名单。

5、提出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重新评估的申请;

6、提出回避申请、提出管辖异议;

7、整理、明确、固定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和争议点,并记入庭前会议笔录。

在庭前会议中,由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就犯罪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阐明自己的初步意见,但并不进行辩论。主持法官归纳双方意见,明确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整理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整理庭审中证据质证的主要问题,从而使之后开庭审判时的法庭目标更为集中,效率更为快捷。

庭前会议后,控辩双方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再进行补充准备。开庭审理时,对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简化审理,对有争议的问题重点进行调查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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