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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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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诉讼取证而录音、录像、拍摄不够成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7-2-10 23:09:00 来源: 浏览:
——孙某诉冯某名誉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spanstyle="line-height:150%;font-family:新宋体

——孙某诉冯某名誉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北京法院网

    一、案例

2013105日、6日夜里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的原告孙某连续两日被他人打砸自家大门甚至翻墙入院砸坏其院内房屋玻璃、停放在院内的车辆,事发后原告孙某均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出警后勘验了现场,走访了包括本案被告冯某在内的街坊四邻。事发后,原告孙某在自家大门及门前的两处电线杆上张贴告示三份,要求肇事者向其认错、赔礼道歉,该告示任何第三方及不特定人群均可以见到、阅读。原告孙某还于2013106日早上还在自家房顶大声叫喊说谁砸我玻璃我要打110了,你们来给我认错,你们太欺负人了,认错我就不追究了,或者是自己去自首,这个事就算了等。期间被告冯某对原告的叫喊过程予以录像,且原告的叫喊声周围邻居都能听到。但是因为事发地点么没有安装视频监控,事发时间系晚上缺少人证,公安机关未就该案做出任何处理,原告孙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被告冯某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后原告孙某诉求被依法驳回。在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孙某第一次见到了被告冯某对原告张贴于自家大门上的告示所拍摄的一张照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孙某认为被告冯某未经其许可私自给原告拍照录像宣传、并拍摄其张贴于自家大门上的告示,使原告名誉权造成损害,原告是当地几十年的有名医生,被告行为使原告丢人现眼,影响病人来诊,还致使年逾七十的原告卧床不起吃药打针,无法上班、诊所停业,影响急诊病人的治疗和原告的收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以名誉权纠纷案由再次将被告冯某诉至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孙某因自家大门、房玻璃、车被砸而张贴告示并于自家屋顶大声叫喊,被告冯某对原告张贴的告示予以拍照,并就原告的叫喊过程予以录像,但原告孙某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向社会不特定第三人传播、散布录像、照片并侮辱、诽谤原告及其他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亦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同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孙某提起上诉后自行撤诉,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中争议点有二:一是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对他人的言行进行拍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形式的侵权。二是对于为了保存证据而拍摄视频资料、照片并在庭审中当庭出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被告冯某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拍摄他人言行的行为认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本案中被告冯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对原告的言行予以拍摄,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将所拍摄的视频资料、照片向社会不特定第三人予以公开的扩散,且原告孙某的叫喊声周边四邻均可以听到,其张贴的告示任何路过其告示张贴位置的第三人均可以清楚可见。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的拍摄行为侵犯了原告孙某的名誉权。

(二)未确定是否诉讼请求下的拍摄取证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自己私自拍摄行为的抗辩理由解释为其作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原告楼顶叫喊行为侵犯了被告“休息权”等权利的证据使用。对于自己拍摄告示行为的抗辩理由,则是作为起诉的辅助证据使用,或根据原被告以往两家的过节,担心原告肆意起诉而留证所为。原告则称被告未经许可私自拍摄在先,就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认为,被告的拍摄行为的确未经许可,但是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首先原告的行为是公开进行,任何满足时空条件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均可以清楚的知悉;其次,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公民的举证意识、法律认知,尤其是举证难的客观现实,被告的行为更应该考虑当前特定条件下民事诉讼举证困难的现实。因此被告的拍摄行为,在没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情况下,应该予以肯定。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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