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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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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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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的非法经营罪已装入犯罪概述【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12-15 22:57:01 来源: 浏览:
非法经营罪如同改革开放前的投机倒把罪一样,目前已荣膺我国刑法“口袋罪”之殊荣,有所谓“口袋罪是个筐,好的坏的往里装”,十分中肯。本文试对这个口袋目前已经装入了哪些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梳

  非法经营罪如同改革开放前的投机倒把罪一样,目前已荣膺我国刑法“口袋罪”之殊荣,有所谓“口袋罪是个筐,好的坏的往里装”,十分中肯。本文试对这个口袋目前已经装入了哪些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梳理,并且可以相信的是,这个口袋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模棱两可的市场经营行为被以该罪装入其中。据笔者统计,目前概有16种。主要有资金支付、pos机套现、食盐、电信、非法销售股票、香烟、外汇、出版物、传销犯罪中的次要人员、网站色情、饲料、哄抬物价、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非法发行基金、产品原产地证明等。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型的非法经营罪。

  此为《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该种非法经营罪有两种,一种以高利贷中的放贷人为犯罪主体,相类似的罪名有高利转贷罪,两者区别在于:一是本罪的资金来源没有专门要求,而高利转贷罪要求资金是从金融机构借贷套取,然后再转贷给他人;二是本罪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要求,而高利转贷罪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另一种是以POS机套取现金型的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买卖外汇型的非法经营罪。

  为1998年12月人大常委《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1998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并且单位可以构成。

  三、经营非法出版物型的非法经营罪。

  为1998年12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又为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进一步规定。

  四、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型 的非法经营罪。

  2000年5月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2003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所规定,单位可以构成。

  五、非法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

  为2001年4月最高法《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持续稳定的批复》所规定。此与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类似,两者区别: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按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除在传销活动中从事“组织、领导”活动之外的,其他的均以本罪的非法经营罪论处。

  六、动物饲料中使用药物型的非法经营罪。

  为2002年8月16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

  七、非法经营食盐型的非法经营罪。

  为最高检2002年9月4日《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

  八、在控制疫情传染病灾害期间哄抬物价型的非法经营罪。

  此为2003年5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

  九、在互联网上擅自设立传播淫秽色情网站型的非法经营罪。

  此为两高2004年7月《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所规定。

  十、擅自发行、销售彩票赌博型的非法经营罪。

  2005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

  十一、非法经营证券、非法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型的非法经营罪。

  2008年1月两高、公安部、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

  十二、使用POS机套取现金型的非法经营罪。

  2009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

  十三、非法经营烟草型的非法经营罪。

  2010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

  十四、非法集资型的非法经营罪。

  此为2010年12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是未经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以设立基金发行基金为要件。

  十五、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型的非法经营罪。

  此为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所规定。此也为修正后《刑法》第225条第三款所直接规定。

  十六、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型的非法经营罪。

  此为修正后《刑法》第225条第二款所直接规定。

  十七、最后,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现行《刑法》第225条第四款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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