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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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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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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 连带保证人免责


发布时间:2014-1-27 22:38:46 来源: 浏览:
因借款到期未偿还,出借人谢某将借款人孙某和保证人李某起诉到法院,但由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致使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李某免除了责任。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孙某偿还谢某借款本金10000元,

    因借款到期未偿还,出借人谢某将借款人孙某和保证人李某起诉到法院,但由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致使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李某免除了责任。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孙某偿还谢某借款本金10000元,驳回原告谢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1日,孙某向谢某借款10000元,约定三个月还清,未约定利息,李某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孙某于当日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李某在该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谢某多次向孙某催讨该款,均未果。谢某于2013年12月份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归还借款10000元;李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谢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谢某要求孙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某与谢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谢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谢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至2012年12月1日履行期限届满,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其后的六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内,谢某未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免除保证责任。因而,谢某要求李某对孙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应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为了避免出借人的财产利益受损,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出借人应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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