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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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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完备可无原始凭证【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14-10-23 0:02:03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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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

  住院期间,在院外遵医嘱购入20瓶人血白蛋白由医院进行注射,因为没有购物票据凭证,余恩惠、李赞、李芊诉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一审、二审、再审都否定了3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20131217,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抗诉第55号判决,部分支持余恩惠、李赞、李芊关于人血白蛋白费用的诉讼请求,纠正了原审判决。

  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姜伟认为原审对诉争人血白蛋白费用诉讼请求一概否定,属于过分机械理解证据适用规则。

                   

无票据证明费用是否产生

 

重庆市民李安富(余恩惠之夫,李赞、李芊之父)因腰部疼痛不适,于2009722日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并根据医院诊断住院治疗。724日,重庆西南医院在对李安富进行手术前检查时发现患者有感染征象,遂进行抗感染、补充白蛋白等医疗措施。但李安富病情逐渐加重,发展为肺感染。731日,李安富经全院会诊后诊断为败血症,转入感染科继续治疗,医院下达病危通知。李安富病情进一步恶化,82日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200989日,李安富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脓毒血症,双肺肺炎,右踝软组织感染。  

司法鉴定认为,李安富的死亡原因符合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主要与其个人体质有关;重庆西南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40%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李安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32643.27元凭据计算,余恩惠、李赞、李芊主张其自购的人血白蛋白费用16200,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余恩惠、李赞、李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余恩惠、李赞、李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讼争自购人血白蛋白费用二审法院未予支持。随后,该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重庆高院认为,虽然李安富在治疗过程中实际使用了人血白蛋白,但余恩惠、李赞、李芊未提供相应购买票据,无法证明人血白蛋白费用是否实际产生,故原审判决对此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自费数额具备完整证据链

 

  “讼争20瓶人血白蛋白用药系遵重庆西南医院医生之嘱,医生开出处方后交由患者家属外购,该院护士有注射记录。余恩惠、李赞、李芊虽然不能提供原始收费凭证,但对此做出了合理解释,而且他们原本主张的实际购置费用远远高于重庆西南医院的出售价格。重庆西南医院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同时期出售的人血白蛋白价格为每瓶360元。”姜伟解释说,据此,最高法认定余恩惠、李赞、李芊遵重庆西南医院之嘱在外面购买的人血白蛋白费用为7200元。

  姜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李安富住院治疗期间自行购买人血白蛋白的费用数额,已经具备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符合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的优势证据原则。原审判决对余恩惠、李赞、李芊主张的人血白蛋白费用不予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最高法部分支持余恩惠、李赞、李芊关于人血白蛋白费用的诉讼请求,纠正了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

  原审判决认为余恩惠、李赞、李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

  据了解,最高法55号判决改判重庆西南医院支付余恩惠、李赞、李芊死亡赔偿金236235元的40%,94494元。

 

  全面审查证据 避免形式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姜伟:本案涉及群众民生问题,任何细节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救济,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应当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不能简单化处理,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错误。原审判决对于余恩惠、李赞、李芊16200元人血白蛋白费用的诉讼请求一概否定,就是过于机械。

  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证据证明,但对证据法定构成要件的理解不能僵化。原始收费凭证确实是证明商品数量和价格的直接有力证据,但仅仅拘泥于此就不能解决复杂问题,很难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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