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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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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鉴定混乱现象分析【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17 20:22:26 来源: 浏览:

                            杨佰林 京衡律师

                          

   司法鉴定无层级、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混乱、鉴定程序无监督、鉴定人员收钱办事、多次鉴定、反复鉴定、鉴定结果彼此冲突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是造成许多司法不公的首要因素之一。见诸媒体引发争议案件中同一事件的两个甚至多个鉴定结论差距悬殊、甚至直接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既损坏了司法公正,也为任意裁判、甚至出入人罪提供了方便,并构成了对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一大危害。

 

造成鉴定混乱的原因分析

1、鉴定结论决定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民事案件中影响所能得到的民事赔偿数额。

以伤害案件为例,轻伤和重伤决定刑事案件的直接走向,轻伤案件虽然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但公安机关就可以调解处理,结案。而如果构成重伤,犯罪嫌疑人就必须付出牢狱之苦。而从民事赔偿角度看,伤情鉴定每差别一级,民事赔偿数额就相差约4万元。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损失数额的鉴定,也直接决定着犯罪成立与否,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损失不足50万元的,则从根本上否定了刑事追究的可能。但这种损失数额的鉴定,以哪些财务数据为根据、考量数据中包含哪些要素、市场因素如何对待、时间跨度问题如何解决等等,并没有一个既定的标准。

2、法治观念倒退,司法失去公信力是重要因素。

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环境下,人们信任法律,相信通过法律会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从而会将一切交付给法官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一切争端。但是当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后,自然也就失去了对法官的信任,更不用说对鉴定人员的信任了。因此,根本上的问题是法律失去了公众的信任,这是导致人们想方设法操纵和争取对已有利鉴定的根源所在。法律失去公信力的结果,延伸到鉴定程序中,就造成了人们对鉴定的不信任。形成了当事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现象,人们争相自找门路,花钱摆平鉴定问题。

3、政出多门、标准不一、鉴定机构混乱是影响鉴定混乱的机制因素。

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的司法鉴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设计,更没有专门、专业问题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层级不明,鉴定效力层级不明,存在明显的鉴定不专业的问题。鉴定标准不统一是另一突出问题,导致对同一问题得出不同鉴定结论的结果,有的大相径庭,甚至直接矛盾。鉴定结论相互冲突,从另一角度也严重地损坏了司法的严肃性,反过来加剧了公众对鉴定的不信任。

4、缺乏对鉴定的监督机制。

缺乏监督机制分为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腐败问题延伸到司法领域后,鉴定领域自然不能幸免。花钱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鉴定结果,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鉴定中的细微差别是专业问题,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无法深究,也弄不明白。鉴定人员利用技术上和专业上的差别,上下其手,就成了一个潜规则。其二、完全缺乏专业上的监督。对于鉴定人员的鉴定如何从专业上甄别真假和公正性,在实践中是完全缺失的。鉴定人员是在一个不受任何专业监督的环境中自行决断,有徇私舞弊的空间。这其中有一个鉴定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双重问题,目前看来,良莠不齐。

5、鉴定程序混乱。

无论在是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鉴定程序如何启动也缺乏明确的程序的硬性规定,当事人对于相对事项的鉴定,在对既有结论不满意的情况下,似乎都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并将鉴定结论提交到审理法庭,以影响对法官的判断。对于专业问题,此前曾经盛行的专家意见目前已经趋于式微,但对于技术专业问题的专家意见,法律仍然规定可以作为呈堂证据使用,这种专家意见自然倾向于聘请一方的当事人,但如何规范其公正性和正当性,缺乏操作规范。鉴定程序的混乱,是导致一个案件中,对同一问题出现多起鉴定、反复鉴定的现象的诱因。

 

鉴定混乱问题的存在,对于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而言,可以说存在一个可以操作的空间,尽管这种空间的合法性、合规性存在疑问。

 

鉴定混乱问题的存在,对于我国现行司法公正理念的破坏,影响是明显的。同时造成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加重,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如反复鉴定问题,给涉案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讼累,要消耗当事人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而且,长时间的诉讼将当事人卷入其中,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反复鉴定的缘故,其权威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由于在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同甚至相反,加之有时候会因此而多次提出再审,判决的既判力原则得不到尊重,判决公信力被严重弱化,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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