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京都成功案例 > 一起刑事辩护案件的后记【杨佰林】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一起刑事辩护案件的后记【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4-5-16 18:50:22 来源: 浏览:
辩护成功了,被告人前天晚上已经释放,我作为辩护律师却高兴不起来,仍想写这样的一篇后记,不是针对审判法院,特别不是针对审判法官,而是对“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整天面对的法律词语在现实司法环境中处境的思考,是

   辩护成功了,被告人前天晚上已经释放,我作为辩护律师却高兴不起来,仍想写这样的一篇后记,不是针对审判法院,特别不是针对审判法官,而是对“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整天面对的法律词语在现实司法环境中处境的思考,是一种无奈的处境。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缺失、独立审判权空置的现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现实的司法顽疾。

2014320日我在上海接到了河南当事人家属的电话,希望接手324日就开庭审理的一起涉嫌合同诈骗90万元一案的辩护,从电话中对案情作了简单了解后,我接下了案件,时间过于仓促,三天之后就要开庭,而我连案卷材料还没见到。321日上午飞赴郑州,当天下午驱车赶赴鲁山县看守所与被告人会见了一次,在经过漫长的18个月羁押后,不难看出,此前的磨折已经让被告人对案件审理结果丧失了信心。从看守所出来后又去鲁山县法院与合议庭法官接洽了一次,递交了律师手续。当天晚上拿到案卷,此后的两天正好是是周六和周日,这两天中我便一门心思地埋头于案卷,每天晚上都要阅卷到凌晨四点钟之后,制作了十五、六页案件事实摘录,并抽空寻找证人制作了律师调查笔录一份,找矿山行业的从业人员作了一次座谈。随着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深入,我对案件事实有了整体的把握,辩护思路也逐渐清晰、形成起来。我决定,对这个案件要作无罪辩护,周一凌晨起草了下午开庭要用的辩护提纲。

周一上午第二次到法院,向法官提交了四份文件:三份申请书,一份是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一份是对被告人资产进行司法审计的申请书,一份是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另提交了一份涉案资金去向的证据资料。接着,上午到看守所第二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此次会见时我向被告人告知了我的辩护思路以及我对整个案件的根本看法,告知被告人应当树立信心,要相信法律,要相信事实和证据的力量,并交待了法庭调查过程中如何回答律师及公诉人提问的相关问题。

下午开庭,开庭之前,关于本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问题,合议庭用了近一个小时请示领导,最后,我申请的六名证人中准许出庭四名。

整个开庭过程,具有相当的火药味,一则由于这个案件在超期羁押18个月过程中,存在许多明显违反程序的错误;二是由于这个案件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然在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根本问题,这些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问题在我看来,均属于比较低级的错误,从而从辩护留下了足够的辩护空间。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能够比较娴熟地控制庭审节奏,特别是能够给予辩护律师充足的辩护时间,能让我把辩护观点充分地展开,写到这里,我对本案的审判长不禁要说一声谢谢!

庭审中我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本案是一起仍处于合同履行期的企业正常经营的合同行为,不属于犯罪,涉案的一切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的90万元合同预付款存在被诈骗的情形。(具体辩护内容参见本网41日“张立新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一文)

本案开庭后的日子里,围绕本案如何判决发生了一系列的故事,这后续的故事,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不再属于法律上的问题,也就是本文“法律与事实”无奈处境的由来。

从辩护角度,本案不属于诈骗犯罪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十分充分,依照法律和事实,本案只能作无罪判决,只能立即放人。开庭后,本案的合议庭认为本案无法按照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以合同诈骗90万元下判,审判法官的意见应当是与本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致的,但却不能按本人的辩护意见作无罪判决。为什么不能作出无罪判决的原因,具体情况我不掌握也不宜渲染,但通过案前案后的个别事实可能有助于理解审理法官的无奈,本案在此前的漫长过程中已经经过相关司法机关的研究,并且此前已经关押了被告人18个月,如果作无罪判决,似乎个别司法机关无法交待等等。因此,案件至此,已经离开了法律、也离开了事实,演变成了个别司法机关要用法院的一纸判决遮掩此前种种错误的一种博弈,此时,法院有没有独立的审判地位,法官能否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一目了然了。

几经周折,鲁山县司法方面提出了要判缓刑的意见,在当事人家属征询我意见时,我提出了如下意见:本案是按个人犯罪起诉的,诈骗90万元无法判决缓刑,只能判实刑,诈骗90万元判缓刑本身是个错误;本案个人不构成合同诈骗,单位同样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不构成合同诈骗的事实和理由与个人是完全相同的;我作为辩护律师,从法律角度认为本案只能作无罪判决。但鲁山县司法方面为了将本案解决掉,为了给这个案件划个句号,已经想尽了办法,可能也有其“苦衷”,这种所谓的“苦衷”正是我国司法不独立、法院无独立审判权、法官不能坚持自己意见的真实写照,这种所谓的“苦衷”是以牺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代价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被告人家属去征询被告人本人的意见,而被告人本人的意见是在意料之中的,身处牢狱之中的当事人,哪怕早出来一天也是愿意的。

这个案件最终以对被告人判三缓三判决的,2014514日晚上已经取保释放。

行文到此,联想到最近一度炒的热闹的“死磕派”律师,本文这个案件,我作为辩护律师,在本案无罪事实十分清楚、无罪证据十分充分的情况下没有选择“死磕”,可能有愧于律师这个职业,对此我感到无奈,更为“法律与事实”感到无奈,司法独立的实现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