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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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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告诉你:有哪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的犯罪手段?


发布时间:2023-6-6 16:45:46 来源: 浏览:
568
近期,合同诈骗事件越来越多。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接下来,上海诈骗罪律师将告诉你:有哪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的犯罪手段?

上海诈骗罪律师告诉你:有哪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的犯罪手段?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得到担保财产后立即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导致其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会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随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做完这些事之后迅速逃跑。

上海诈骗罪律师告诉你: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有哪些区别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合同诈骗罪: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欺诈的内容: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上海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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