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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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伪造国家货币、非法经营等等行为都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程度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案例,了解有关破坏经济秩序罪的判罚。 |
合同诈骗、伪造国家货币、非法经营等等行为都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程度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案例,了解有关破坏经济秩序罪的判罚。 破坏经济秩序罪案例解析 摘要:原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零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x、韦xx、屈xx犯伪造国家货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案,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xx、屈xx不服,向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上诉,该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屈xx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永中法立刑监字第xx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长x非法经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合同诈骗案 摘要:原审被告人李长x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诈骗罪及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赵x龙、尚x然、赵x、周xx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47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长x、赵x龙、尚x然、赵x、周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驻刑二终字第35xx号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长x之父李学x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09x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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