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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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金融诈骗的行列。金融诈骗常以短信的方式进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发现要及时进行举报。金融诈骗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那还有哪些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 |
哪些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以下这些类型:(1)走私罪中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2)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征管罪。 (6)侵犯知识产权罪。 (7)扰乱市场秩序罪。 (8)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关键在于确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无归还能力却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可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上海诈骗罪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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