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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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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无罪案件裁判要旨


来源:法律检索报告

作者:陆蓓蓓(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行为人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不符合主体要件分成5类,共计9个案例。


1.1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1-2)

2018)陕0116刑初116号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故个体工商户也不属于“其他单位”。

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要旨: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1.2 承包关系的人不属于被害单位的人员(3)

2015)依刑重字第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与被害单位签订承包了车间合同,可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存在承包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即被告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

 

1.3 挂靠人员不属于被害单位的人员(4-6)

2016)陕0116刑初第310号

裁判要旨:对于挂靠于被害单位的项目部,由于被害单位并没有对项目部投入人力、物力,项目部也未与被害单位有任何的帐目往来关系,所以项目部实行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被害单位并非缔属关系,即项目部不属于被害单位的组成部分。挂靠关系属于自然人、合伙组织经营的范畴,不是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2013)武刑初字第52号

裁判要旨:挂靠关系非职务侵占罪主体。

2016)粤13刑终600号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与安建四公司可能是挂靠关系,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另涉案款项系被告的预期收益,不属于非法占有。

 

1.4 合作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被害单位的人员(7)

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 

裁判要旨:虽然被告人在形式上是被害单位的副总经理,但其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以其技术和销售渠道资源为基础,为公司提供生产、销售服务,公司用产品销售利润提成款给付服务费用;同时公司对被告人及其自带的工人没有管理权,他们也没享受公司的社会福利待遇,因此其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告人不是公司的人员。

 

1.5 指控犯罪时间不是单位员工或无证据证明是单位员工(8-9)

2015)威文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要旨:从犯罪主体来说,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闫某担任万隆公司总经理”,并提供证人于某甲、李某甲、李某丙、杨某甲(杨某)等人的证言用于证实万隆公司给被告人闫某发放工资至2005年12月、被告人闫某在此期间仍然担任万隆公司总经理,但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工资花名册上自2005年10月以后,被告人闫某并未亲笔签名,上述证人证言与工资花名册之间存在矛盾,且被告人闫某否认让他人代领工资。

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要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任职于报案公司,另被告与报案公司债权债务未结算完毕。

 

二、主观要件

主观要求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1无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 (10-18)

2015)宝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要点:起诉书指控的款项并非只服务于被告一人,同时还包括其他股东,所以费用不能让被告一人承担,且无证据证明被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6)吉0291刑初94号

裁判要点: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均做出反驳,无法查明威电公司是否明知相关款项的来源去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015)开刑初字第51号

裁判要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直接占有财务的故意,且部分被告人对所有事情概不知情。

2016)粤2071刑初69号  

裁判要点:被告没有采取非法手段掩饰起诉款项的行为,事后没有逃跑行为,已归还被害单位全部款项,并取得谅解。

2016)冀0306刑初48号

裁判要点:无证据证明变压器产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另被告将款项支付工资,无证据证明被告非法占有。 

2015)安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要点: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将赔偿款据为己有。

2017)鄂01刑终1466号

裁判要点: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楼恒伟等四人具有侵占2160万元的主观故意,不能证实楼恒伟等四人循环倒账的行为导致涉案款项性质发生了改变,客观上也没有发生该款项为个人实际占有的结果,其行为均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2015)兵八刑终字第1号

裁判要点:无法证明涉案款项非法占有。

2017)浙0782刑初1262号

裁判要点:被告虽然占有返利款项,但是由于自诉单位并未承担期间的支出,无法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出资者的财产权不属于职务犯罪的客体(涉及到个人股东、夫妻股东的问题)。

犯罪对象: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3.1非单位财产(19-22)

2016)黑0321刑初15号            

裁判要点:被告是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涉案财产属于股权是私有财产不是单位财产。

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0号

裁判要点:涉案财产是另一具有独立人格和财产的公司所有,无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30号

裁判要点:涉案车辆登记在马某某名下,不能推知被告知晓为公司财产,另鉴定意见不是被告处分车辆的时间,不能作为定案价格依据。

2017)吉0332刑初121号

裁判要点:本案无罪的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人出资购买,且被告人购买房屋时仅是商场普通职员,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另设计图证明案涉房屋不属于商场所有。

 

3.2无法证明款项性质(23-29)

2017)辽12刑终154号     

裁判要点: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是土地出让金。

2016)粤03刑终1928号

裁判要点: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陈某3君(法定代表人亲戚)利用其掌管公司印章、支票的便利,假借公司名义向被告借款,而后擅自开支票予以还款的合理怀疑。

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1号

裁判要点:关键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且与被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由于涉案公司财务长期混乱,司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甘刑初字第2号

裁判要点:本案无罪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实际耕种亩数与应分得土地亩数事实不清。

2015)广刑终字第40号

裁判要点:垫资行为真实,应当予以补偿,涉案款项系被告与组上债权债务关系。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509号

裁判要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款项是否包括在前案统计数额中。

2015)深罗法刑一重字第1号

裁判要点:本案关键性证据是鉴定意见书,鉴定来源于被害单位提供的盘点表,但是盘点结论没有得到被告人与第三方确认,所以本案证据不足。

 

四、客观要件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关键点:财物是否被非法占有,有很多是归还借款、支付货款、资金流转等;有无在先借款、货物入库、合同及发票、资金去向等。

侵吞型非法占有。

窃取型非法占有。

骗取型非法占有。

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

4.1无法证明是否是职务行为(30-32)

2017)陕0116刑初96号

裁判要旨:部分证人证言表述该工程由以张旺渠村名义修建,是村上的工程,贾某甲作为村委会主任,代表的是张旺渠村。部分证人证言表述该工程是由贾某甲个人承包。无法证明该工程由村里修建,所以无法证明被告人对该工程款的支配与消费是职务行为。

2017)吉0183刑初61号

裁判要旨:被告转让大坑是民事行为,与职务行为没有必然关系,无法证明被告利用职务之便。

2015)宜刑终字第3号

裁判要旨:股东间因退股和财产分割引起的民事纠纷,未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

 

4.2无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行为(33-35)

2016)湘11刑终132号

裁判要旨:不能证明被告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行为,另一涉案款项已有民事判决进行核算扣除。

2016)湘07刑终58号

裁判要旨:不能证明被告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行为。

2016)黑1223刑初1号

裁判要旨:无证据证明被告有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被告侵占的13770元未达到犯罪的起点。

 

4.3未达到犯罪数额 (36-37) 

2016)晋09刑终122号

2016)湘06刑终132号

 



信息发布时间:2020-9-4 10:05:43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