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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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股权100%转让或以公司并购的方式接盘其他公司的过程中,通常会设置一个“或有”债务的承担条款,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某某日之前的公司债务与股权受让人无关,或与公司接盘人无关,如有此前的债务承担或诉讼责任 |
以公司股权100%转让或以公司并购的方式接盘其他公司的过程中,通常会设置一个“或有”债务的承担条款,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某某日之前的公司债务与股权受让人无关,或与公司接盘人无关,如有此前的债务承担或诉讼责任,概由原公司股东某某承担之类的约定等等。 解决本文所讨论这一问题的法律方式要考虑的因素较多:
方式二是对部分股权、或部分公司资产作另外处置,处置时间可以放到两年之后,或更长的时间,并可以约定一条的条件,在条件成熟后才实施具体的操作。 方式三是通知和征询,在公司转让之前,对已知的公司债权人、交易对象、相关银行,以书面形式进行债权债务征询,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澄清和解决。 方式四是公告,在公司转让之前,通过省级以上的相关报纸进行一定次数和一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催告公告,要求一定期限届满之前到公司进行登记和解决。 方式三和方式四的征询函和公告要保留好,作为将来提出主张的重要证据。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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