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11-24 11:45:20 来源: 浏览: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那么他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13816613858)这就来为你进行详细的讲解!

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首先,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那么他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其次,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那么他也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最后,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三个月内未归还,那么他也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对于这三种情形,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既遂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既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如果挪用的公款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公共事务,那么法律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差在哪里?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这一罪行侵害的是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相比之下,挪用资金罪仅仅侵犯了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3. 定罪依据:根据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定罪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体和主体上。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4. 用途:挪用公款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利于工作上的便利,在没有经过国家的同意把国家的钱用于个人。挪用资金则主要是说的公司或者是组织里面因为工作的原因,利用公司的钱办自己的事。

  这些区别反映了两种罪行的不同侧重点和法律后果,因此在实际法律应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上海刑事律师。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