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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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的一件袭警罪案件顺利结案,经过我们辩护,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 |
2021年底接受委托的一件袭警罪案件顺利结案,经过我们辩护,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 案情: 李某醉酒后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吵,后殴打张某,张某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时,口头传唤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因醉酒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后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李某被戴上手铐强行带上警车,在警车上李某因手铐戴的太紧与民警发生推搡,并抓挠民警手背,致使民警皮肤轻微挫伤。 办理: 接受当事人李某委托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我们及时到检察院进行了阅卷。了解案情后,我们认为李某的袭警行为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且李某的袭警行为是在处于醉酒状态、丧失判断能力和理性的状态下实施,主观恶性不大;同时我们又协助李某与受害民警进行多次调解,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民警损失,获得谅解。 总结: 在为该罪提供辩护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需要结合案情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综合判断: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袭击”即乘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性行为,虽然与民警有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咬伤民警,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犯罪,这也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原理;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来看,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但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良好警民关系。 因此,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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