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夫妻间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的?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夫妻间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的?


发布时间:2023-9-16 13:51:31 来源: 浏览:
568
夫妻一方溺水另一方有施救的能力而不救的,是违法的。

夫妻一方溺水另一方有施救的能力而不救的,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相互扶养,相互救助的法律义务。夫妻一方陷入危难时,另一方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此救助义务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律义务。另一方不予救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相互扶助义务。作为夫妻的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如果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另一方可能死亡的结果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另一方死亡的后果,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