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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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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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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09集第1180号—1191号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19-12-22 16:25:09 来源: 浏览:
抢劫罪、刑事判决案例刑事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刑事案件、裁判要旨<spanstyle="mso-tab-c

 

抢劫罪、 刑事判决案例 刑事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案件、裁判要旨    

【第1180号】韦猛抢劫案

【裁判要旨】“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同时具备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因此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1181号】秦红抢劫案

【裁判要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如果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即不仅限于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入户,在户内实施抢劫,或者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1182号】张红军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前罪既遂,只要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转化为抢劫罪。

 

【第1183号】郭建良抢劫案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也包括为抢劫财物不顾他人死活的间接故意杀人,还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在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过程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1184号】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制式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当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还有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2)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不可简单依据结果来认定,换言之,此处使用的并非是“被害人标准”,而是“常人标准”。

 

【第1185号】姚小林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抢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应当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对于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后,部分使用、消费,部分未使用、消费的情形,如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使用、消费的,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1186号】尹林军、任文军盗窃案

【裁判要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第1187号】翟光强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后行为人加入犯罪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承继共犯,对后行为人亦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188号】毛肖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要旨】(1)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与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两者旨趣不同,含义有别,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性和当然的对应性。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即不属于缓刑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数额较大”与“其他严重情节”两者并列为该罪提档处罚的情节,但两者却在缓刑适用上有所区别: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3)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量刑,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包括集资数额在内的形式要件要囿,而应侧重考量集资目的及清退资金两个关键要素,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灵活把握。对于集资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或者非法吸收的资金基本退清的,可从轻处罚。

 

【第1189号】李毅挪用资金案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中被告人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确定,应当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位资金安全。“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不因“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介入因素而中断。只要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该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即可。但是在司法机关介入或者单位承诺时,“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可能发生中止,例外的情形是:多次挪用型犯罪中,此前的挪用行为已经达到了追诉的标准,后次挪用行为的三个月期限不因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中止。

 

【第1190号】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了被害人在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有程序选择权,但该程序选择权并不绝对,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第1191号】陈菊玲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行为人犯有同种数罪但被人为分案处理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不予并案处理的,应仅就起诉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在审理后起诉的犯罪事实时,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并罚的规定。对人为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注:本集所收录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1192号】系依据该案对快播公司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的分析,具有较强的个案依赖特征,故不再提取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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