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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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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10集第1193号—1204号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19-12-22 16:35:34 来源: 浏览:
毒品犯罪、刑事案例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刑事审判参考刑事案件

 

 

 [第1193号]圣德·阿美·强走私毒品案

【裁判要旨】:(1)裁判者在对每一个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确认其真实性的基础上,挖掘、评判每一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关联性,是使间接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而对间接证据关联性的评判主要指间接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2)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案件事实,在证明犯罪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之外,对行为人的辩解须给予足够重视,即还应当能够排除行为人的无辜辩解。(3)真正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在于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真正推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事实是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而非不合理的解释或者没有举出反证。

 

〖第1194号]张成建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毒品案件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商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第1195号]张传勇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在非接触式交易方式实施的毒品犯罪中,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但如能通过分析、梳理间接证据间的印证关系,认定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结论,应当认定犯罪成立。

 

[第1196号]刘守红贩卖、制造毒品案

【裁判要旨】:(1)如果根据在案查获的制毒原料、工具、技术配方及毒品半成品等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基本制毒方法、原理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话,则不需要通过侦查实验来进行核实验证。况且,即使侦查实验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制毒方法不完全真实,亦不能得出其未实施制造毒品犯罪的结论。(2)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实践中,认定废液、废料的关键在于废液、废料与半成品的区分。国内有关专家提出,对于制造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0.2%以下的物质,犯罪分子也不太可能再对含量如此之低的物质进行加工、提纯,故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

 

[第1197号]章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裁判要旨】:明知债务人系贩毒分子而唆使其贩卖毒品以偿还债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索要合法债务的动机,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1198号]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旨】:因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炸的案件比较罕见,证实此类犯罪的证据体系也与抢劫、故意杀人等常见犯罪明显不同,审理时既要全面审查、判断证实行为人实施故意释放天然气行为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排除由其他因素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同时还要对有关疑问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最终得出唯一的结论。

 

[第1199号]吕丽玲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1)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走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故走私犯罪是与关税的征收及许可证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关税为零的情况下,可以将在进出口时偷逃其他税款的行为认定为走私犯罪。(3)偷逃税款额的计算涉及两个变量:一是货物、物品的价格;二是货物、物品的税率。涉案纪念币价格的确定,应当按照纪念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1200号]袁明祥、王汉恩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犯罪后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未逃避侦查和审判,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行为人享有时效利益。对于超过追诉期限的行为人,人民检察院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而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第1201号]李智豪抢劫案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在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中,也可视为现场的延伸。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掌握,准确理解这里的“当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时空的接续性、先后行为的关联性、追捕事态的继续性。因此,只要被告人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一直在延长,截获被告人的地方就可以视为“当场”。

 

[第1202号]赵宏铃等盗窃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窃取数额巨大的景点门票收益的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第1203号]林在清等人诈骗案

【裁判要旨】:事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为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根据其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被告人的个人认知水平,其是知道也应当知道诈骗上线所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诈骗犯罪中分工不同而已,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

 

[第1204号]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裁判要旨】: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有能力执行”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部分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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