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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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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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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12-14 0:56:03 来源: 浏览: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原告的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法律得到认定支持。而驳回起诉则是指在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包括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起诉未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等等。 

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从形式上看都是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二者却存在本质区别。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处理,所以对于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所以对于驳回起诉采取的是裁定的形式。但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理,该判决一旦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便不能就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而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故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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