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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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诉到法院判决,法院审理时的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归责”过程,是为了让责任方承担责任。承担责任要遵循一定的基础,这就涉及到如何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pclass="MsoNormal"style="m |
从起诉到法院判决,法院审理时的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归责”过程,是为了让责任方承担责任。承担责任要遵循一定的基础,这就涉及到如何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无此,民事诉讼的整个方向就不明确。在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依据哪些根据要求和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解决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归谁这个问题。 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也即民事案件的归责原则,一般理论上认为有以下三种: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有一个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应当不属于归责原则,它解决的的是如何补偿问题,而不是赔偿问题。 一、过错责任原则 简单理解就是: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这是我国民法中处理侵权行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法律特性: 1、是主观归责,不是客观归责;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考察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而不是以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德国的耶林说:“使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过错),其如同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2、过错责任原则只能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如特殊侵权的行为不能适用; 3、责任构成,包括四个要素:有行为、有损害后果、后果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有过错。 4、举证责任:原告举证,原告要对自己提出的要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负全部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举证不足都会影响诉求和案件结果。 二、过错推定原则 仅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情况,如果有损害结果发生了,加害人就会被推定为主观上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而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此时,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而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过错就会被推定成立,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特性: 1、是从事实的存在这个表面上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适用于特殊侵权案件,而且必须是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的案件,如医疗事故、学生伤害事故、交通事故。 3、举证分两个方面: 原告方面: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既足,完成三个方面:有损害事实、有损害行为、行为和事实有因果关系。而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被告方面:对过错有无的问题被告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如想不承担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过错不能推定,证明不了的,过错推定成立。 4、责任归属。 只要是法律上规定的特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只要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就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个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进了一步,对受害方的保护更进了一步。 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判断基础,由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性: 1、是不考虑过错的责任。至于责任人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2、原告只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既足,加害人即应当承担责任。 3、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侵权案件: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动物致人伤害损害赔偿、工作事故 4、举证责任责任倒置,并且更加严格。也分两个方面: 在原告方面,只要证明:有行为、有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被告有没有过错是完全不考虑的。 在被告方面,举证倒置责任,由被告负证明责任,并且,被告不是证明自己有无过错,而是要证明原告方有无过错。这一点是与过错推定责任的重大区别: A、过错推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加害人)要证明被告方自己有无过错。 B、无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加害人)证明原告(受害方)有过错,即损害是由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举证责任在加害人,并且他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有无责任,而是要证明损害结果是受害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从这个角度,加害人(被告)证明自己有无过错在实践中尚有可能,而要证明损害是受害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是十分困难的。因此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受害方的保护,法律上置于更加有利的地位,更进了一步。 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被告(加害人)已经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原告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此时,如果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被告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推定就失败了,被告就不再承担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中,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不够,被告还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原告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才能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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