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挪用资金 > 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发布时间:2013-12-26 22:10:34 来源: 浏览:
不动产的收益权可以质押,以取得向银行的贷款。各种不同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园林、公路、桥梁的使用本身能够产生收益,典型的有公路收费、桥梁通行费等,项目公司在不改变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地发挥

   不动产的收益权可以质押,以取得向银行的贷款。各种不同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园林、公路、桥梁的使用本身能够产生  收益,典型的有公路收费、桥梁通行费等,项目公司在不改变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地发挥不动产之上的收益权进行融资,方法就是对收益权进行质押,贷款银行取得质押权,项目公司取得贷款。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以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时质押权究竟以交付权利凭证还是以依法登记作为取得质押权的要件作出规定。但对于不动产的出质,均可以参照1999426日国务院国函28号文批复办理。

 

    国务院国函[1999]28号文批复【发布日期】1999-04-26

交通部、人民银行:

  你们《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请示》(交财发〔1999〕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标签: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上一篇:保证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