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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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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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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与案件研究之一


发布时间:2013-9-17 16:34:11 来源: 浏览: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民间集资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 而主要涉及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项犯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10年,集资诈骗最高刑为死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最早发端于浙江,温州为重灾区,目前已经漫延到全国各地,由于涉案资金动辄过亿、几十亿,涉案民众众多,群体事件时有发生,无不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关注。最具代表性的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安徽兴邦吴尚澧死刑复核案,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民间借贷入刑,民间借贷政策的阳光化规范化的大讨论。2012年3月14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对浙江吴英案表示,中国应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做深入的研究,吴英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政府应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而在此前的2月8日最高法表示一定会对吴英案审慎审理。

   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很少有哪一类犯罪能象非法集资案件引起如此多的关注和争议,也很少有象非法集资这样的一类案件强烈地触动社会从下到上的神经,同时,也很少有象非法集资犯罪在刑事审判中暴露出如此多的瑕疵和软肋。笔者对非法集资案件目前在案件事实方面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归纳,供各界人士商榷,这些问题包括:1、集资对象特定问题,口口相传问题;29人及30人难道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吗;2、整体犯罪中部分成员定集资诈骗,部分成员定非法吸收,法律依据模糊,随意性太大;3、“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时间段的认定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标准模糊,随意性太大;4、“不能归还集资款”与“资可抵债还是资不抵债”成为所有非法集资案件立案追究和衡量犯罪的客观标准,“成者王侯、败者寇”的逻辑作怪;5、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以“不能归还集资款”“资不抵债”这两个客观标准而被推定成立,带有明显的客观归罪;6、首犯一律严惩死刑,“借头一用”的行政色彩浓重;7、“挥霍集资款”的认定问题,比例标准模糊,随意性太大;8、涉案资产未经法院最终审判判决就被办案机关非法低价处置,客观加重“资不抵债”;9、司法审计问题,帐目混乱,涉案资产漏审、错审普遍存在;10、引发的社会问题突出,群体事件突出;11、涉案民众生计问题不在司法处置的日程之内,司法一边处置,却又一边遗留下新的社会问题;12、案发前地方行政监管滞后严重;13、“黑社会”因素放债、讨债涉足其间。1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问题。

                 

   引起上述问题生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律法规政策及地方法规的不统一,甚至自相矛盾导致的,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

    1、《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630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247号)1998 年6 月30 日;

    3、《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1998 年7 月;

    4、《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 年1 月27 日;

    5、《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月21日

    6、《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07 年7 月25 日;

    7《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

    8、《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0 年12 月13 日;

    9、《刑法》相关罪名的具体规定;

    10、典型的地方法规有:

      《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8] 352号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2011]198号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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