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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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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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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邦非法集资73亿元成功辩护案【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7-1-17 10:46:45 来源: 浏览:
安徽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尚澧等39人因非法集资73亿元一案,在2008年案发当时是全国影响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之一,同时期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因国家总理的讲话而得到一定的从轻发落,却并没有得到犯罪罪名

安徽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尚澧等39人因非法集资73亿元一案,在2008年案发当时是全国影响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之一,同时期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因国家总理的讲话而得到一定的从轻发落,却并没有得到犯罪罪名的根本改变,但兴邦案的成功辩护、全案罪名的最终改判却是和我们再审律师的努力密切相关的。

吴尚澧,安徽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曾开创“兴邦模式”,的仙人掌产业模式,兴邦公司在全国集资户有4.7万人之众,集资总额73亿元,案发前司法机关指控有23亿元的窟窿。

200812月,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吴尚澧共39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01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31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亳刑初字第0013号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尚澧死刑立即执行。其余39名被告人中,另有3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7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皖刑终字00257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吴尚澧做出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院批准。

     201111月,尚澧的家属找到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陈有西律师恳请受理死刑复核审的辩护。经过事先的案情认真研究和审查,京衡上海所认定这是一个错案。受理了该案,组成了陈有西、苗宏安、杨伯林、翟呈群四位律师组成的辩护小组,写出了二万多字的辩护词,对吴尚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刑事辩护

20111116日,四位律师向法院提交关于要求对安徽兴邦公司吴尚澧死刑复核案件不予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的死刑核准程序律师辩护词,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死刑,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律师团队确定了对吴尚澧作无罪辩护的辩护方向,并将几名主要的被告人分别由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杨佰林律师辩护的是原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张某。

再审期间,辩护团队充分研究案情,整理思路,确定了围绕兴邦公司存量资产展开调查,以明确是“资不抵债”还是“资可抵债”,从而为论证集资诈骗罪中主观上 “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成立作铺垫。为此,辩护律师律师展开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又与再审中的公诉机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充分沟通,从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全国满园内4万多投资户工作这个角度,向公诉机关陈情了辩护律师的集资诈骗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并提出了建议,从最后的判决结果看,当初的这些意见和建议被再审公诉机关全部采纳了。

再审开庭前,办案机关释放了全部39名被告人中的20余人。

2014111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法庭连续开了13天,中行法庭为辩护律师提供午餐。经法庭调查和质证,辩护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都被法庭有效采纳,全案罪名改判,原集资诈骗罪名不再成立。 20141113日,亳州中院以(2013)亳刑初字第00056判决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判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当初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无期徒刑到再审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其中,杨佰林律师辩护的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虽仍然成立了罪名,但因已经关押了近6年,刑期相当,开庭之际即已当庭释放。

相较于吴英案件,虽然有国家总理的讲话,但其罪名并没有变化,因此,判决结果无法得到根本的变更,这就与兴邦一案形成了显著的差异。

一审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尚澧、石峰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驳回吴尚澧、石峰等8人的上诉,维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至此,本案全部划上了句号。

        兴邦非法集资一案,是比吴英非法集资案更为典型的民间融资案件,不仅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4.7万名投资户遍及全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很突出。但经过我们辩护律师的努力,辩护意见被有效采纳,再审的一审判决已经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不仅国家法律尊严得到了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体现,而且涉案投资户们的后遗问题得到了重新解决的机会,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全国范围内4万多投资人的切身利益问题,都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兴邦一案的再审判决对于国内类似民间非法集资案件,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

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仍将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兴邦一案,出于对民间金融行为的警惕和恐惧,地方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在一定的办案宗旨影响下,立案初始就大批抓人,抓光了兴邦公司的所有企业高管,查封了所有企业帐户和资金,导致企业一夜倒闭,大批生产中的产品报废,设备被变卖,种植的万亩仙人掌无人打理大片枯,这无疑会使得涉案资产大幅减少,必将影响到对涉案投资户们的资金返还及生产自救措施等切身利益。通过兴邦一案三年期间的辩护经历,杨佰林律师认为,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仅仅采取刑事打击一个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这如同锯箭杆一样,箭头锯掉了,箭杆仍留存体内,从而无法体现司法维护社会稳定、造福民众福祉的终极目的。

           

   【杨佰林律师按】兴邦集资诈骗案的重审判决结果11月14日宣判当天就已知晓,我辩护的当事人在当天宣判结束,即已释放,从原一、二审判处无期徒刑,到今天的当庭释放,以及全体被告人的大幅改判,案件性质得到根本的改变,从原集资诈骗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得这起非法集资案件最终结成了正果。 本案原审42名被告人,涉案金额70余亿,公诉机关指控,至案发时,还有23.4亿元未返还。原判决一死刑、三死缓、两无期,其余刑期不等。

    今天,我拿到了同事从亳州中院带回的判决书,仅有过去判决书的一半厚,没有过去的繁文缛节,案件事实得到了审理法院比较客观的认定,证据的确实充分问题也在判决书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客观对待辩护律师的大量辩护意见被予以采纳,不能认定的事实基本上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了处理。

    从2011年秋天吴尚澧的死刑复核程序开始参与这个案件的辩护,历经三年,三个酷暑寒冬,我与翟呈群律师多次往返于宿州、亳州,途中的一幕幕经历难以忘怀。至今,当初宿州安徽省第三监狱第一次会见第二被告人石峰时,他拿着话筒“这个案件你们也能辩?”质疑的情景仍历历在目,犹如昨日,他也许想不到的是,到2014年11月14日,这个案子的确辩护成功了。

    在兴邦集资诈骗案死刑复核未予核准发回重审的三年间,国内资本融资市场上交织着非法集资案件的硝烟,中间有温家宝总理发话改判为死缓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又有被社会讥为急忙忙杀掉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还有国家准备在温州进行民间资本融资改革试验的一档子事,应当指出的是,这些案件的结局与兴邦一案的结局有着巨大的差异,这里面有许多东西值得总结,写点文章,为本案,非法集资这个法律问题,也为社会民间资本如何融资的问题,都有着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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