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的量刑规定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的量刑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9 10:06:32 来源: 浏览:
568
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参加作战的军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关于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
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参加作战的军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关于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的量刑规定的问题,详细解答。


一、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的量刑规定

    1、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的量刑规定:

(1)参加作战的军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企业法人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退还诈骗金,不影响诈骗罪的既遂,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