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贪污 > 以工人身份从事公务也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以工人身份从事公务也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发布时间:2016-3-21 23:35:22 来源: 浏览:
下述案例在犯罪主体的成立与否问题上,主要有两点需要考查:其一、王某从事的工

下述案例在犯罪主体的成立与否问题上,主要有两点需要考查:

其一、王某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公务”性质;

其二、工人身份的王某行使管理职权的单位授权是否成立,委托是否成立。

从本案案情看,这两个问题都能成立,因此,工人身价的王某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办公室行管员期间,于20068月至200910月间,先后18次收受某汽车修理厂高某给予的好处费4万余元,为高某谋取利益。王某于20066月,开始负责该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工人职),200741日起正式调办公室车辆的管理工作,200781日被聘为办公室行管员(岗位职务化管理),200912月正式转为聘用制干部,职务是办公室行管员,岗位职责是负责其所在单位的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包括单位机动车技术管理、保养、保险费用缴纳和交通安全管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追缴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0元,予以没收。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最直接的规定,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理论界和司法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是身份说,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比如公务员、司法人员等;第二是单位性质说,这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取决于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如果单位是国有单位,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身份作为判断标准,不符合当前我国人事制度的现状;而以单位性质作为判断标准也不符合现实情况,事实上并非所有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性质的单位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看他是否从事公务。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活动,公务行为应当区别于简单的劳务行为,其具有两方面的属性,一是具有管理性;二是具有代表国家性。只有同时从这两方面进行把握,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从事公务。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事制度也在不断程度地发生变化,许多单位在人事任免上实现全员合同制,打破了传统的干部、群众的身份界限,这种现象即使在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中也非常普遍。

本案中,王某在身价为工人期间,其从事的工作是一种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王某虽不是国家干部,但是他是受所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从事“公务”事务管理的;其利用负责单位机动车辆管理工作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