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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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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3-9-17 20:07:39 来源: 浏览:
作者:杨佰林京衡律师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近年来,因遭遇刑事法律风险而落马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计其数。如黄宏生、唐万新、万平、褚时健、杨斌、牟其中、周正毅、吴英、黄光裕、吴尚澧,等等。这些声名显赫的企业总裁,都曾有过辉煌的功绩,然而,一旦遭遇刑事犯罪,巨大的企业几乎会在一夜之间就土崩瓦解,速度之快超乎人们的想象,巨额公司资产也会在瞬间变得资不抵债,他们本人也无不付出了自由甚至生命的沉重代价。

   究其原因,除了前述CEO们敢于在他们所在的领域成为率先吃螃蟹的第一批人之外,他们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熟视无睹甚至漠视是导致刑事案件的直接原因。这些企业高管对国家经济政策、经济环境虽有了解,但对于其中的模糊地带却不清楚,对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不甚明了,甚至明知有此刑事风险,却不愿去多了解。加上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内耗因素,公司管理的混乱因素,部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人为因素等等,一旦刑法立案后,企业立即进入混乱,违法违规之处在阳光之下便会显露无遗,这样的违法、违规之处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民营企业,不追究可能会相安无事,而一旦追究起来,一旦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不能承受之重就注定会到来。

我国《刑法》及前后的八次修改,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一共面临的刑事罪名有120多项,涉及的领域包括:企业出资领域、融资领域、税收征管领域、诉讼领域、上市领域、生产流通领域、商业贿赂领域、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企业资产管理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及国有企业特有的犯罪。共十一个。本网站将分期予以阐述。

领域一  企业出资领域涉及的刑事案件,三个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一、立案追诉标准

①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②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③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B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C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公司的。

⑤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量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26条: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做人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要进行评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法》第84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公司法》第85条: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一、立案追诉标准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B公司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C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D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量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26条: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做人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要进行评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法》第84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公司法》第85条: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异同

 

  虚报注册资本罪主要特征是准备设立公司的人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资产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  

 

   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罪的主要特征是应缴付出资而没缴付或少缴付,或没有办理转移手续,或者办理了虚假的资产转移手续;抽逃出资罪的主要特征则是缴付出资取得公司登记后又抽回出资。

 

   三罪均为故意犯罪,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具体区别为:

 

  (1)犯罪主体有区别。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个人或单位)

 

   (2)行为对象不同。三者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都有欺诈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后二者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罪表现为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办理了虚假的资产转移手续。抽逃出资罪表现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后二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二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5)客体方面也存在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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