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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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 |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一、酌定不起诉案例裁判要旨 1、裁判要旨一:赃款退出 不起诉决定书:澄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的发生是多种客观原因引起的,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120万元已退还**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西检批捕公诉刑不诉〔2015〕4号 要旨:案发后,柯某某已退出赃款21000元。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良柱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三检刑不诉〔2017〕1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2、裁判要旨二: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启检诉刑不诉〔2017〕21号 要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06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启东市**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村改造厕所、土地租赁、农路改造等工程项目中,收受工程承包人陈某某、陆某某等人69360元。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3、裁判要旨三:具有自首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要旨:王某某后将这笔15 万元现金占为已有。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大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无起诉必要。 不起诉决定书:大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无起诉必要。 4、裁判要旨四:具有自首且积极退赃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亭检诉刑不诉〔2018〕8号 要旨: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固检公诉刑不诉〔2017〕43号 要旨: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冀安检公诉刑不诉〔2016〕3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尚德不起诉。 5、裁判要旨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不起诉决定书:芗检公刑不诉〔2017〕22号 要旨: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7〕57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受贿数额较小且已退赃,并获得单位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裁判要旨 1、裁判要旨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泰检诉刑不诉〔2017〕33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及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东检诉刑不诉〔2016〕89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6〕54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受张某某、桑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裁判要旨二:涉案款项性质存疑,不能确定是受贿款 不起诉决定书:滦县院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得出张某乙向于某某转账的20万元就是雷某乙给张某甲的20万元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裁判要旨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裁判要旨一: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实施的帮助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澄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虽任**村民小组**,但从未参与征地商谈,仅在王某乙与**管委会谈妥签订协议的费用后,帮蔡某甲转交60万元签订协议费用给王某乙,应王某乙的要求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名,先后二次共分得12万元签订协议费用。其与王某乙既没有共同的犯罪主观故意,也没有共同的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裁判要旨二:未达法定追诉标准,不属于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贺某通谋,利用其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其共同犯罪数额达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 要旨:案发后,赵某某退赃款40000元,贺某退赃款6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与赵某某事先通谋,利用赵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其共同犯罪数额达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公刑不诉〔2016〕29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实施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受贿数额为5万元。但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3、裁判要旨三: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 要旨:本院认为,苏某甲在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已经辞去**村**一职,苏某甲在此之后收受财物时,已经没有职务,其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犯罪。 4、裁判要旨四:被追诉人死亡,依法不再追诉 不起诉决定书:北检刑不诉〔2017〕72号 要旨:本院认为,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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