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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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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八大攻略【刑事律师解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http://www.jylawyer.com/jinyaxy/jinyawj/20170802/10272.html

作者:陈北元

 

核心提示:

笔者将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概括为八大要素:

网络营销+虚拟商品+组织领导+有偿入门+层级组织+人头计酬+诱迫他人+骗取财物=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结合这八大要素提出八大辩护攻略,供读者参考。

近几年包括“网络黄金积分”、“克拉币”、“恒星币”、“买卖宝” 等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微商爱心慈善等为幌子的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微博、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蔓延,依托网络实施传销犯罪呈井喷式发展。

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蔓延迅速,大要案高发。传销信息依托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在网络空间广泛扩散,传销活动得以快速蔓延,短时间内裹挟巨额资金、涉及众多参与人员,波及全国,社会危害严重。

二是名目繁多,迷惑性强。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微商”、“爱心慈善”等幌子从事网络传销犯罪,大多以“金融创新”为噱头,歪曲利用“区块链技术”、“数字资产”、“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概念,混淆视听,引人入彀。

三是利诱性、欺骗性强。多以“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广返利”等名目,许以高额回报,在群众参与初期往往给予一定返利,制造“盈利”假象,形成较大诱惑力,以引诱更多人员加入并继续发展下线。

四是“职业化”特征显现。传销网站搭建简便,可复制性强,不法分子同时或先后运作多个传销平台的情况多见,出现职业“操盘手”。这些人熟谙犯罪手法和参与人的投机心理,利用部分职业传销团队实施“业务转型”,大肆发展人员,疯狂敛财。笔者将该类犯罪称之为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笔者将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八要素概括为:

网络营销+虚拟商品+组织领导+有偿入门+层级组织+人头计酬+诱迫他人+骗取财物=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2009)》: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攻略一、主体不适格之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分子,是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犯罪主体也进行界定。

由于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层级性、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多、等级复杂,传销组织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是受益者,其余绝大部分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因此,不能对所有传销人员均处以刑罚。

本罪与一般的集团犯罪不同,不处罚那些仅仅是传销的积极参加者,应当将组织者同积极参加者及一般的参与人员区分开来。在传销组织中,其组织者是指策划、纠集他人实施传销犯罪的人,即那些在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主要作用,同时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攻略二、商业模式、团队计酬销售之辩

现实中有许多以团队计酬式传销,如果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这种商业模式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意见》第5条明确了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共分两款。第1款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项的规定,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含义,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2款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主要考虑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了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等三种传销活动的形式。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拉人头式传销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未作规定。因此,根据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商业模式合法,自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攻略三、发展会员而没有获得实际利益之辩

有些网络传销给予发展会员的人头费是所谓的电子币,但这个电子币不能转化现实货币,这个电子币在法律上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如果发展了下线,但并没有获得下线的金额,只是系统里面就是网站里面会奖励很多这个电子币,但是电子币当事人并不能兑换成人民币,被告人并没有获得真正的利益,换句话说被告人没有从发展会员骗取财物的这个行为,则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前述三点属于无罪之辩。

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攻略四、累计人数计算方法之辩

为惩罚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意见》第4条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五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1项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情形,主要考虑到当前传销组织主要采取两倍或三倍倍增模式发展下线人员:当以两倍倍增模式发展时,发展至第七层,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数量出现突破性增长,总人数达到127人,即1248163264=127;当以三倍倍增模式发展时,发展至第五层,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数量出现突破性增长,总人数达到121人,即1392781=121。此时,传销组织的层级数和人数均已远远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层级数约为立案追诉标准的两倍,人数约为立案追诉标准的四倍),传销组织的规模正处于几何级数增长的时间节点,如果没有达到120人或者指控的120人计算方法不正确,则不构成情节严重。

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攻略五、累计金额计算方法之辩

2项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主要考虑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骗取财物,其涉案的资金数额大小是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传销活动根据类型的不同,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入门费从几百元至十几万元不等,资金数额相差悬殊。

整个传销组织的金额并非归于一人或多人,每个被告人的涉案金额都需要单独认定,只有“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简单来讲即只有被告人从自己发展的下线处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款项才会被认定为犯罪数额,不属于自己下线的传销人员的资金不能认定与被告人有关。

由于只有收取的款项来源于自己所发展的下线才能归责于被告人,所以对于下线人员的数量认定和收取款项的认定则显得至关重要,因为该两项数据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会被按照“情节严重”来量刑。

根据办案经验,在法院认定涉案人员数量、收取款项等事实时主要参照的证据是: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人民法院只有综合参照以上证据才能对于人员数量、收取款项作出准确认定,从而作出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

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攻略六、金额达标但不是传销组织核心关键人物之辩

如果传销案件整体案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甚至以亿来计算,则250万这个数字相对于亿元来讲,显然不会是传销组织的核心或者关键人员。首先需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司法解释规定里面的几种领导,再来认定金额是否符合情节严重。也就是说,以先认定被告人的上线领导再来谈金额,而不是说谈金额再倒推被告人是领导。因此,既是金额达到250万元,但由于其在金字塔结构的地位和层级、作为非常低,可以不构成情节严重。

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攻略七、处罚前科后累计人数之辩

3项规定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主要考虑到与《意见》第2条第4项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屡教不改、重操旧业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打击力度,遏制这类犯罪分子复制、传播、扩散传销活动的势头。

累犯或者曾经有前科,则计算的人数较初犯人数减少一半,由120人减为60人。但如果没有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人数计算有误,则不构成情节严重。

新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攻略八、造成成员伤害后果之辩

4项规定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主要考虑到传销活动中组织者、领导者能在短期内聚敛巨额社会财富,而被骗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往往被害得倾家荡产、生活无着,甚至造成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对组织者、领导者从严惩处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效防范传销活动对人身安全、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与损害后果直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情节严重。

以上五点属于罪轻之辩。

对当前的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要求辩护律师有创造性思维,要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整个案件的全部诉讼程序提供全方位的辩护;要在案件事实分析评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至法理理论综合研究判断的基础上,找准突破口,以精准辩护思路、辩护策略形成完整的辩护方略、辩护方案,最终达到有效精准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发布时间:2020-10-9 17:15:58 浏览: